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劳务费的支出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劳务费是指:为完成公益项目、会议活动等聘请专家或是临时聘用人员发生的临时性劳务费用。
第三条 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四条 劳务费支出应当坚持工作所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禁向无实质工作内容、无明确工作需要的人员支付劳务费。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五条 建立健全劳务费支出请示的编制和审批流程。承办部门在劳务费支出前,编制劳务费支出请示,履行本会审批流程。
第六条 经审批的劳务费支出请示,财务室负责核验,如支出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财务有权拒绝履行报销手续。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七条 劳务费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
第八条 本会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方式,原则上不低于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如与提供临时性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则劳务费发放依据合同执行。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劳务费支付手续。劳务费支出应当提供本会领导签批过的劳务费支出请示、劳务费发放情况表等凭证,财务负责核验发放。
第十一条 劳务费用发放情况表需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应发金额、税款、实发金额、技术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开户银行、本人签字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4年10月30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