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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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福:一生执着推动中国法治前行
王家福,中国著名法学家。1955年赴苏联列宁格勒大学学习。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王家福对“以法兴邦”的追求无比执着。60多年来,他一次次向中国立法的难点挑战,一次次为中国法治的进步奔走,在一个个历史行进的关键节点,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扛起重担。2018年12月18日,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王家福“改革先锋”称号,并获评“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者”。
“民法一定要搞”
就算顶着“帽子”,他也要呼吁和推动起草民法典
1978年,王家福还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主任。这年年底的一天,他接到了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胡乔木转来的一封信。这封信向中央建议不要制定民法典。
经过和同事连夜讨论研究,王家福认为信中的建议不正确,中国需要尽快制定民法典,于是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制定民法典的建议报告》。报告被采纳后,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也开始了。
其实在此之前,王家福就一直在呼吁起草民法典。
在1978年11月24日《人民日报》上,王家福发表了文章《民法一定要搞》,提出制定民法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第二年,他又在《法学研究》杂志上发表了题为《一定要制定民法》的文章。
王家福在这个时候呼吁制定民法典,是顶着“资本主义”的帽子的。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然而,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来保障经济建设却一直存在争论。
有一次,王家福去沈阳参加中国经济法学会的学术会议时,组织者在会上断言,“今后我国的经济活动都要由经济法来调整,民法要退出历史舞台。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要消亡。”
“当时的经济法和现在的经济法不是一个东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解释。当时,孙宪忠是王家福的博士生,他也在沈阳的会场上。“当时的经济法主张,社会主义经济就是计划经济体制,而且计划强度越高,社会主义性质才越纯粹。”
而王家福呼吁的民法主张,政府不能影响企业的自主权,企业有权利根据市场来自己订立合同。这种观点一直被认为是资产阶级观点。
当时还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初期,计划经济依然占主导。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王家福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呼吁制定民法典。
王家福没想到,1982年,他参与的第三次民法典工作被暂停了,起草小组也被解散了。当时民法典已出第四稿。
两年后,王家福再次向中央建议:“从速制定并颁行民法典。”王家福觉得,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扩大和深入,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涌现,社会发展越来越需要一部民法典。
考虑到当时还不大可能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提出,在民法典第四稿的基础上,先制定《民法通则》。
1986年,王家福参与起草的《民法通则》出台。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律,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的王家福也被誉为“民法四先生”之一。
而王家福“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民法立法基础”的观点,最终为民法通则采纳,并成为以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立法的基础。
“平等主体”看似很平常的词有何特殊?
“在高强度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要签个合同,甚至是买一个螺丝帽,也要请示市长,这样的企业是僵死的。”孙宪忠耐心地解释,“中央提出要搞活企业,企业搞没搞活的最基本特征是企业有无自主权。只有企业有自主权,民法上的平等主体说法才能成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非唯利是图的经济”
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王家福率先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非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唯利是图的经济、权钱交易的经济。”1995年1月20日,王家福走进中南海“讲课”,题目是《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在此3年前,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明确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当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王家福对这个问题很敏感,“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造,法治在其中又有何作用?”
刚听到消息的他,就找时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的刘海年,商量成立课题组,专门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研究。
等王家福接到讲座任务时,他和课题组已经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方案。
“这个法律体系包括了市场准入、质量、运输、垄断、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内容。”刘海年解释,“很难想象没有这些的话,市场经济如何运行下去。”
在那次讲座中,王家福明确提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经济体制转轨时,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杜绝权力进入市场和权钱交易。
当时,王家福还提出当务之急是要把统一合同法和物权法制定出来。其实在1994年,王家福领导的课题组就提议制定物权法。
为什么王家福要特地强调物权法?
“就好像我把房子卖给你,合同法解决的是合同的问题,物权法解决的是我对房子的所有权从哪里来?你怎么取得房子的所有权?物权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法律。”孙宪忠解释。当时从德国学习物权法归国的孙宪忠是参与物权法草案起草的课题组主要成员。
直到2007年,全国人大高票通过物权法。从1994年开始算起,《物权法》制定花了整整13年。
时间都花在哪了?原来,2005年当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时,一封指责物权法草案及其起草人的公开信引发了对物权法的争论。
引起争论的是物权法草案的第四条,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当时有学者指出,国家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必须受到限制,甚至有学者指责,起草人像奴隶一样照抄西方的资产阶级法律。
在节骨眼上,王家福组织了多场学术研讨会,辩明了物权法应以保护公民财产权为目的,尤其是要防止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并非是资产阶级观点。
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有学者总结说,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发生的最深刻变化之一。“具有中国气派的物权制度,有力地调动了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爱护财富的积极性。”
2009年,王家福当选年度十大法治人物。而他获奖的两个理由之一,正是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想。
“有个叫王家福的,一直坚持用‘水治’”
最早提倡依法治国的学者之一,推动依法治国入宪
王家福获奖的另一个理由是,“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
1996年2月8日,王家福又走进了中南海。这一次他讲的是《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几天前,他的题目被改为《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王家福的这篇讲稿之所以被修改是因为此前中央文件用的都是“法制”,从未使用过“法治”一词。在当时,法治也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提法。
王家福没办法,可讲座的时候,他还是按照“水治”的逻辑讲的。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把“法制”和“法治”形象地比喻为“刀制”和“水治”的争论。郭道晖和王家福等学者认为,“法制”只是指法律制度,是一种工具,而法治指的是治国原则,是一种价值原则。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变,却是中国法治的重大进步。
可就是这一个字的改变,却经历了20年的时间。
1979年,王家福与刘海年、李步云等人一起参与起草《关于坚持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也被称为“64号文件”)时,文件最先提出了“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这个表述在当时就引起了不小的争论。
在一次研讨会上,有人指着王家福、刘海年和李步云等人直言,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这样提过,列宁、斯大林没有这样提过,毛主席的著作中也没有这种提法,所以只能提“社会主义法制”。
尽管做了逐一驳斥,可将社会主义法治与国家结合一起提出时,仍有人觉得应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王家福等人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问题锲而不舍。
到了1997年,王家福等参与党的十五大报告起草工作时,依然坚持使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的表述。当时王家福、刘海年、李林等学者写了一份《建议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法》的报告,终于得到认可。
同年9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党的十五大报告。
两年后的1999年,王家福参与宪法修正案的审议和通过,见证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入宪的历史时刻。
由此,“法制”才彻底转变为“法治”,这也是“依法治国”首次进入宪法。
2008年,温家宝同志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特地提到了王家福,“有个叫王家福的,一直坚持用‘水治’”。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征程。
“‘法治国家’这个涉及国家基本治理模式理念的提出,是王家福老师以及他所带领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对于国家法治事业最大的贡献。”孙宪忠说。
“中国法学界的一面旗帜”
为什么他总能在关键节点提出自己的思想,并影响法治进程
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文艺界社科界委员时,列举了包括王家福在内的数位艺术家、社会科学家代表,并称赞“他们都是紧跟时代、奉献时代的优秀代表。”
新华每日电讯记者梳理发现,王家福几乎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的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因为积极参与立法与法律实践活动,亲身参与并推动了新中国的法治进程,王家福被称为“中国法学界的一面旗帜”。
“家福先生做出了这么多的重大创新和贡献,这绝非运气使然或机遇眷顾。”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室主任谢鸿飞说,这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智慧。
谢鸿飞举例说,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因为当时的社会还接受不了“物权”的概念,王家福就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语代替。“说白了,这就是物权的概念!就是这样一种巧妙的转换,使得社会慢慢接受物权概念的‘实’,而避开了物权概念的‘名’和由此可能引发的争议。”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凯原中国法治与义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炳教授看来,王家福外表随和,内心对“法治”却是执着得很。
王家福的这份执着或许可以追溯到解放前。1931年出生于四川南充的王家福,在重庆求学期间经历1948年重庆“9·2”大火。那场大火一直烧到王家福家隔壁。可父亲却被国民党特务诬陷纵火,被特务用枪押走之后,特务还敲诈勒索了王家福与母亲。这让王家福对贪婪、残暴愈发憎恶,对弱者更加同情,也更向往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人权、物权等很多现在看来是常识的法律观念,在过去还真不是这样。”孙宪忠说,“以家福老师为代表的法学家们,在历史的重要节点上,提出了非常重要的思想,执着地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
刘海年感慨:“这也是逐步打破‘思想老框框’的过程。”
为什么王家福总能在关键节点提出自己的思想,并影响法治进程?
“这不仅是表达问题,而是是否具备中国问题意识。”孙宪忠解释,“很多人都说这个问题德国是怎么说的,美国是怎么说的。可家福老师是以“中国实际问题”为出发点,考虑对解决中国问题是不是有效果。”
王家福这种立足中国实际的治学精神也反映在他对学生和年轻学者的期望和要求上。2004年,在一次法学所博士后进站的讲话上,王家福说,一份解决国家和人民关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出站报告,应该是你们对国家、对人民最好的答卷。博士后期间,不要做脱离实际、言之无物的无意义的研究。
2012年王家福住进医院之后,每次徐炳来看他的时候,一谈起中国法治又取得哪些发展时,王家福就来了精神。再后来,即使他病情恶化动弹不得,可一听到我国依法治国取得新进展时,他的眼里就会闪过亮光。
来源:人民网、新华网、光明日报、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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