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国家级权限)

时间:

2022-12-08

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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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00011110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国家级权限)【000111102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国家级权限)(000111102001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3)《基金会管理条例》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基金会管理条例》


(3)《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4)《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函〔2004〕124号)


6.监管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


(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5)《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6)《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7)《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 )


(8)《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7.实施机关:民政部(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国家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基金会章程修改核准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章程草案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工作,其中属于慈善组织的实施年度报告管理;2.通过抽查、行政处罚等方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基金会章程修改核准申请材料:章程核准申请(含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决定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章程修改准予核准/不准予核准);


(4)制证发证;


(5)公告。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章程修改核准除外);行政许可决定书、章程核准通知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4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携带原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步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携带证书正、副本原件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3.年检周期:1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年检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年度工作报告书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民政部牵头,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外交、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