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津人才办〔2015〕9号)
(发文日期:2015-12-27)
各区县、各部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天津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启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7日
天津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启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通过提供必要的启动项目支持,引导新近回国的留学人员参与我市科研实践,尽快融入新环境,根据《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有关要求,实施“天津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启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以下简称“择优资助计划”)。
第二条 择优资助计划是我市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在回国初期参与科研实践,提升环境适应能力和创新素质的专项计划,主要通过筛选、资助留学人员科研启动项目的方式予以实施。
第三条 择优资助计划所需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资助对象所在单位一般应按1:1的比例匹配资助经费。
第四条 择优资助计划的实施应坚持“公开公平、好中选优、兼顾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择优资助计划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外专局负责组织,市外专局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分类和资助额度
第六条 择优资助计划所资助的天津市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项目(以下简称“启动项目”),应为新近回国的留学人员主持或作为研发团队核心成员参与,知识产权清晰,技术领先,并与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契合紧密的科研项目。启动项目主要分为三个类别:
(一)重点类启动项目。该类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发展重点及科研支持方向,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高的应用价值。重点类启动项目资助金额为每项10万元人民币。
(二)优秀类启动项目。该类项目应与所在行业的发展重点和科研方向关联紧密,技术水平市内领先,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应用前景。优秀类启动项目资助金额为每项6万元人民币。
(三)一般类启动项目。该类项目应与本单位的发展重点一致,技术具有创新性,成果预期好。一般类启动项目资助金额为每项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启动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年资助的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个,其中重点类不超过总数的20%,优秀类不超过总数的30%。
第三章 申报人选条件
第八条 申请启动项目的人选应全职在我市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二)在国(境)外留学,学有所成,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回国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曾在国内外核心期刊或学术专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四)已获得国家和我市“千人计划”、人才发展特殊支持计划、“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资助等市级以上人才专项资助的人选,不在选拨范围之内。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外专局定期印发通知,部署启动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申报人选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天津市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项目申请表》;
(二)本人在国(境)外获得的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由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或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启动项目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选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将申报材料报主管区县、委办局(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相关区县、委办局(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同行业专家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及项目报市外专局。
(二)评审。市外专局进行资格审查后,分别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和集中评审,评定推荐人选及项目。
(三)公示。市外专局对推荐人选及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四)审批。市外专局将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才办审批。
(五)公布。市人才办审核批复并印发通知,公布获资助人选及启动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人社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的项目,将在我市择优资助计划项目中,按专家评审排序择优推荐。项目获得国家支持的,我市不再匹配资助。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外专局组织获资助人选和人选所在单位签署《天津市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启动项目择优资助协议》(以下简称《资助协议》),获资助人本人递交《留学回国人员无不良行为承诺书》后,按照《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划拨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到位后,用人单位应及时落实匹配经费,并通知获资助人。获资助人应及时启动项目的研发工作,并按规定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应用于科研器材的购置或租用,实验材料的购买,聘请合作专家的津贴,文献资料的购置以及其他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应按《资助协议》规定期限按时结题。获资助人应每半年向所在单位报告一次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结题后的一个月内,获资助人应填写《天津市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计划结题报告表》,并报所在单位和市外专局。
第十七条 获资助人在公开发表与择优资助计划相关的研究成果时,应注明曾获“择优资助计划”支持。
第十八条 获资助人因工作调动,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须提出书面报告,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可以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获资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外专局责成其所在单位退回资助经费,中止其申报新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变更资助经费用途,或用资助经费发放奖金、福利的;
(二)未按《资助协议》实施项目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和我市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条 获资助人所在单位应为择优资助计划实施创造条件,在整合创新要素、提供专业指导、推广应用成果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外专局要本着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的原则,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落实专门人员,定期检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获资助人所在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外专局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外专局每年组织一次择优资助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讲评活动,并组织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审计。每年年底,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外专局向市人才办上报年度择优资助计划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负责解释。
发布机构: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022)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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