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杭各高校:
为进一步加快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调动在杭高校及其师生在杭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情况,现就鼓励在杭高校及其师生在杭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在杭高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支持在杭高校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建设创业学院,与企业共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并健全完善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鼓励大学科技园建立创业教育中心。设立杭州市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对在创新创业中表现优秀的大学生进行鼓励。
二、鼓励在杭高校探索科技成果市场化机制。支持在杭高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鼓励在杭高校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逐步建立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通过协议定价的,在杭高校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三、支持在杭高校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落实有关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不低于70%的部分用于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其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对其所得依法征缴个人所得税。
四、鼓励在杭高校科技成果在杭转移转化。鼓励在杭高校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对促成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由市财政给予补助,补助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在杭高校为我市企业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提供科技指导和科技服务,对向我市企业输出技术和成果,且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技术交易,由市财政给予在杭高校不超过技术交易额3%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在杭高校重大科技成果在杭产业化,对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都市现代农业等领域牵头实施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成果在杭产业化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由市财政给予配套资助。
五、鼓励在杭高校建设创新创业特色园区。支持在杭高校围绕杭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建设大学科技园、共建特色小镇。对新建特色园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鼓励特色园区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建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资助,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
六、鼓励在杭高校建设创新创业载体。鼓励在杭高校建设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支持其利用院校内或院校周边存量土地、楼宇等资源建设众创空间、科技创业苗圃或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大学生创业创新提供服务。对新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在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期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众创空间,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由所在地区、县(市)财政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标准,对孵化机构内的在孵企业,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给予等额的经费补助。
七、鼓励在杭高校科技人员离岗离职创业。在杭高校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允许其回原单位参加技术职务评聘,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其在创业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聘的依据。对离职到在杭企业工作的高校教师,畅通其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渠道,符合相关条件的,5年内可在浙江省杭州科技创新发展研究院继续保留其事业身份。
八、鼓励在杭高校科技人才兼职和流动。支持在杭高校选派科技人才到企业(农村)从事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研究。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
九、鼓励在杭高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教育实训。支持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及各类创业教育中心、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吸引在杭高校学生进驻,开展实战型创业教育和技能实训。支持在杭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十、鼓励在杭高校科技资源开放和共享。鼓励大学科技园建设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扩大杭州市科技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将我市企业使用在杭高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和科技基础设施,纳入我市科技创新券补贴范围,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在杭高校相应补贴。
十一、建立在杭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一支由知名专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组成的、具有较强责任感和丰富创业辅导经验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在杭高校师生创业团队提供一对一的创业培育辅导。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在杭高校师生创业者交流平台,建立创新项目信息定期发布预演和融资对接制度,为创业团队提供引导、咨询和推介服务。
十二、优化在杭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政府服务。加快“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在杭高校师生创办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服务;允许企业借助商务秘书企业提供的地址托管服务等方式申办营业执照,并免收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出资期限由企业自行约定。在杭高校师生新创办的企业,优先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科技园区、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基地,并自入驻起3年内,由当地区、县(市)财政给予房租的差额补贴。
十三、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支撑体系建设。推动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延伸至在杭高校创建的特色园区(小镇)。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转贷引导基金、政策性担保资金、风险池资金等融资扶持资金总量,加大贷款贴息力度,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杭州市与在杭高校联合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天使引导基金子基金(其中杭州市出资不超过25%),为在杭高校师生创办的初创型企业提供定向服务,优先支持各高校选拔推荐或在“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积极探索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大学生创业信用贷、人才信用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投资、贷款、担保等服务。
十四、建立鼓励在杭高校及其师生创新创业的保障机制。成立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在杭各高校组成的推进在杭高校及其师生创新创业联席会议(指导委员会)制度,主任由杭州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杭州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在杭各高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在杭高校及其师生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并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做好日常联系、政策落实和服务工作。
本意见自2017年2月5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