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要求,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全方位引进、培养、用好人才,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强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人才支撑,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升级引才政策
(一)实施领军人才及团队引进项目。聚焦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发展需要,实施领军人才引进项目,引进一批能够发挥引领作用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入选领军人才引进项目的人选,按规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实施人才团队引进项目,引进、建设一批C类以上高层次人才领衔的人才团队,对入选“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的,按层次分别给予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资助经费,其中40%可直接用于团队成员奖励和补贴;对于急需紧缺的人才及人才团队,按照“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在薪酬待遇、科研资助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保障。
(二)实施青年大学生招引专项。首次在海南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35岁及以下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在落实求职创业补贴、租房或购房补贴等政策基础上,市县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生活补贴。允许离校3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来海南就业的省外青年和跨市县就业的省内青年,可在我省“青年(人才)筑梦驿站”享受一定期限的免费住宿或优惠住宿。依托国内高校设立引才工作站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经认定的引才工作站,根据其引才荐才成效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实施柔性引才项目。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聘期在2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3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柔性高层次人才认定,享受相应的人才服务保障。面向教育、卫生、科技、生态环保等领域,实施“银发精英”引进项目,支持用人单位采用退休返聘方式吸引使用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海南全职工作,入选“银发精英”引进项目的人选,可按规定享受C类及以上刚性认定高层次人才相关服务保障待遇。支持用人单位在省外建设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人才飞地”,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根据研发投入、科研成果产出、人才引进等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符合条件的“人才飞地”全职高层次人才,可申报我省省级人才、科技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研发机构、社会组织创建院士工作站,经认定后给予300万元建设与运营资助经费,考核良好及以上的,给予130-300万元绩效奖励。
(四)支持企事业单位引才聚才。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时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单列政策,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重点领域的事业单位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现有编制不足时可通过高层次人才周转编制池予以编制保障。国有企业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薪酬不受企业工资总额限制;企业招才引智投入,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引才专项投入成本可以视为当年利润考核。设立重点产业核心人才“白名单”,对纳入“白名单”的人才,由省和所在市县提供特殊支持保障。
(五)支持市场化社会化引才。支持外商独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允许外资直接入股中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为海南成功引进全职人才、人才团队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最高每引进一人50万元、每引进一个团队最高200万元的引才奖励。正常运营3年内累计成功为海南引进境外人才100人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额外获得最高30万元的引才奖励。加快建设中国海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中国三亚旅游人才市场。
二、优化人才培养政策
(六)实施“南海”人才开发计划。聚焦海南自由贸易港四大主导产业、三大未来产业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南海育才项目、南海新星项目。南海育才项目定期开展南海创新人才、南海创业人才、南海工匠、南海乡土人才评选,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15万元培养经费支持。南海新星项目定期开展青年科技创新人才、产业创新创业人才、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金融财税人才、技能人才评选,入选南海新星项目的,给予最高30万元培养经费支持。南海育才项目、南海新星项目向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等行业企业倾斜,培养对象占比原则上不少于50%。
(七)实施“海商”培养工程。每年从我省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海南百强企业、海南50强民营企业中,组织100名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骨干人才,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开展培训,学习培训费用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支持“海商”参加“尖峰岭”上市公司培育专项行动,对行动中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并在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的企业、直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每个企业可推荐1-3名作出突出贡献的骨干人才,直接给予D类高层次人才认定。
(八)加强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技能自贸港”行动,对新建设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视其承担社会化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贡献,按照国家级基地300-700万元、省级基地100-300万元,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0-30万元、省级工作室10-2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教育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对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等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给予10万元培养奖励。
(九)强化青年人才培养。实施博士后培养倍增行动,放宽博士后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部分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年龄限制;在站博士后日常生活补助和项目资助标准均为每人每年15万元,面上资助资金标准每个项目10万元,每年支持10个面上项目。对新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实践基地,按规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20万元建设经费。对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金、银、铜奖项目的团队和选手,按照国家奖励标准1:1配套奖励,其获奖项目在我省转化落地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在省重点研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合作等研发类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急科技攻关项目中,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公益性高校、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用于支持3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开展自主研究,有条件的单位支持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
三、优化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十)实施人才创业促进计划。支持人才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对人才创办企业进入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培育库的,按照实际研发投入超过销售收入3%部分的15%,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达到90%以上的,可提高放大倍数到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每年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评选一批获奖企业,给予适当的扶持资金奖励。允许省内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离岗在省内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工作,期限不超过3年,根据需要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期间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社会保险费由原单位代缴,所需资金分别由所在企业和个人承担,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并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聘用。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可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人员奖励;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从形成的股权或出资额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人员奖励;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可在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人员奖励。鼓励和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研发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十二)加大采购扶持力度。对人才在琼创办的科创企业的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等政策,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十三)加强人才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建设创业载体助力人才创业,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考核优秀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20万元、20万元运营补助。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按每孵化1个留创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入驻企业提供1年免租金创业场所,免费注册服务、免费会议室等服务。
四、优化人才使用激励政策
(十四)扩大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根据需要编制“授权松绑”清单,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员调配、科研经费使用、高层次人才认定、职称评审等事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进一步下放高层次人才认定权,对具有认定权限的单位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允许经备案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水平评价类技能人才评价。对重点园区实施“一园一策”支持措施,将人才工作有关事权授予园区,进一步发挥园区和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中的积极作用。
(十五)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健全“新八级工”制度。将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领域扩大到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文学艺术、实验技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达到相关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十六)建立健全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在省重点研发专项中,实施由产业界出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榜单、科研单位或企业答题的“揭榜挂帅”和“赛马”制度,对揭榜单位不作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不作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健全责任制和军令状制度,确保科研项目取得成效;允许失败、宽容失败,按规定对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免除相关责任,对研发风险高、探索性强、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研究项目给予正常结题。建立高层次人才、人才项目入选人选退出机制,对离开海南的高层次人才,取消相关激励政策;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入选人选,降低相关激励政策;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品行不端、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人才,取消相关人才待遇。
(十七)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我省用人单位全职引进、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不受“男性年满50岁和女性年满40岁”的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的限制,可以将海南确定为待遇领取地。实行有利于人才向基层流动的激励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优秀教育人才和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每月可享受最高1万元的乡镇工作补贴。按照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中心学校向农村学校和教学点的方式,按规定开展校长、教师交流活动。省市县直属和市县(区)政府所在地教育卫生机构每年应安排不少于10%的空缺岗位,聘用在基层满10年且在岗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以面试、组织考察方式参加事业单位定向招聘。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连续不间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海南省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十八)健全人才荣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海南省杰出人才奖、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等奖项评选表彰活动,对奖项获得者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在奖项评选表彰中(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除外),产业人才占比应不低于30%。
五、优化国际人才管理政策
(十九)实施国际人才引进专项。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发展需要,支持各类用人单位吸引集聚海外人才,对入选国际人才引进项目的,按每人20-50万元给予生活补贴。教育部认可的海内外侨胞、外籍留学生、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在海南实习、就业见习、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国内毕业生同等支持待遇;对来海南高等院校学习或开展科学研究的外籍及港澳台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研修生,择优给予海南省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资助。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证明材料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许可。在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毕业后2年内来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创业的,可凭学历(学位)证明等材料申办有效期2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二十)实行更加开放的国际人才使用政策。积极推进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管理,允许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国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执业。放宽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执业的限制。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外籍人才可按规定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重大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科技项目负责人。允许境外人员参加《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内的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内考生实行统一考试标准、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制发证书,境外人员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对持有《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资格证书的境外人员(以下简称境外持证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件后可直接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通过考试或认定(登记)的境外持证人员,在办理工作许可、停居留等事务方面享受便利服务,在就业创业、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同等条件的境内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一)实行更加便利的外国人才居留政策。推行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一窗通办、两证合一”新模式,实行工作许可全岛一窗注册登记、全岛通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任职的外籍高级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变更工作岗位,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免予重新办理居留手续;外籍高层次人才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可按规定申办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依托“海易办”平台构建境外“数字居民”身份申报系统,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便利化应用场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稳定住所和固定工作单位的外国人,可通过线上等方式进行登记管理,简化住房租住手续。对引进聘雇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别需要的外国人才,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符合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具有博士学位或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上述人才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均可随同申请永久居留。
(二十二)健全人才国际化交流机制。设立科研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境外培训项目,按年度遴选骨干人才赴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不超过90天的专题学习培训。依托博鳌亚洲论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交流平台,开展人才国际交流活动。对国内外知名学术组织、行业组织在海南举办人才交流活动,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的,给予实际支出30%、最高50万元资助;对于永久性落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六、优化服务保障政策
(二十三)健全一体化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建立统一高效、功能丰富、使用便捷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逐步做到人才项目申报、人才认定申请、住房补贴申领等事务“一站式”办理。建立海南省人才数据库,打通人才各类信息渠道,最大限度实现人才基本信息自动生成比对,并实行承诺制和限期容缺办理,人才无需重复提交申报材料。开发“人才码”一码认证,人才通过个人主动申领、人才认定后,即可在“海易办”平台上享受多项个性化、便捷化、高效化人才服务,直接兑付人才补贴等相关服务保障,实现“亮码即办”“免申即享”政务服务。建立一支覆盖省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园区、用人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络员队伍,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
(二十四)加强人才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技工院校学制教育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等待遇。全职认定的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的商业健康团体保险;全职或柔性认定的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已调入我省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在子女教育方面享受对应的服务保障。建立人才与教育、就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妥善解决人才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服务保障问题。技师、高级技师在医疗和子女教育等方面,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五)强化国际人才服务。开辟结汇换汇绿色通道,允许境外人才在海南的薪酬收入、成果转化收益等合法收入依法汇至境外。积极引进国际优质中小学教育资源及师资力量,建设国际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保险企业开发适应海外人才医疗需求的商业医疗保险,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海口、三亚国际人才之家服务功能,为外国人提供创新创业指导和创业孵化等服务,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人才交流对接的窗口和示范平台。
(二十六)优化人才工作机制。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人才工作高效调度、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沟通联系、信息共享,形成人才工作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强化工作考核,压实工作责任,狠抓政策落实;定期开展人才政策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政策。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应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和落实举措。各市县可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为引进培养用好各类人才提供经费保障。
本措施由省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2024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实施后,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