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国际人才港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

2019-07-04

发布者:

项目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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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明确国际人才港项目品牌权属,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推动国际人才港建设力度,优化人才服务,促进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倡导的国际人才港系列项目的健康发展,提升国际人才港的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营造科技、文化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为项目所在地引进及培养科技文化创业的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际人才港是由国家多部委重点支持、联合推动的人才政策先行先试建设项目,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主导并拥有全部知识产权。国际人才港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国际人才港的项目定位是构建国际人才的创新创业平台、合作交流平台、创造服务平台,通过营造特有环境、打造特色平台、试行特殊政策、提供特有服务,使之成为活力迸发、环境优美、人才向往的新型园区和国际人才高地。

第三条 基金会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国际人才港项目进行建设认定和宏观管理,并委派专业团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国际人才港的主要功能是以国际化人才的引进、创新创业、科研交流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人才引进、创业支持,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促进国际化人才的引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长性和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为所在地的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条 国际人才港的发展目标:

  1.落实创新战略,营造适合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国际人才港为载体,引进海内外国际化人才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培养科技文化领域的创业人才,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

第六条 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将根据国家战略、选择核心区域、以“政府支持、基金会统筹、企业负责”的方式共同建设打造国际人才港,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和区域竞争力。

 

第三章 国际人才港项目的认定

  第七条 基金会负责国际人才港项目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地拟建设的国际人才港,应依照本办法申请国际人才港的认定,评估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冠名。

  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际人才港,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区域优势明显,适合国际人才集聚。

  2.产业发展方向明确且准备充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3.与基金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遵守合作协议的约定;

  4.地方政府支持并可以给予相应人才优惠政策;

  5.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专业管理能力;

  6.国际人才港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使用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场地面积的扩大或减少,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园区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具有相应的公共服务场地,即共享空间;

  7.入园企业应符合国际人才港的项目定位;

  8.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9.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申报国际人才港的基本程序:

  1.申报主体在充分调研及具备相应条件基础上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2.基金会初审合格后,进行项目的考察及评估;

  3.基金会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认定为国际人才港项目。

  被认定为国际人才港的项目,如有则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但应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

 

 

第四章  国际人才港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管理、指导国际人才港项目过程中采取开放式合作模式,支持各机构开展人才港项目合作和落地工作。基金会将从社会资源和地方政府资源调动上积极协助合作方开展工作,避免各有关参与方就该项目开展推动中可能产生的重叠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会作为具有公益属性的社会组织与有关合作方在推动国际人才港工作时,明确合作方是承担法律风险的履约主体。基金会不参与具体项目实施工作,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将依据本管理办法及各项目提交的报表,对各国际人才港项目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人才港项目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植。

  第十五条 国际人才港项目要注重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国际人才港要积极探索和推动运行机制的研究与实践,引领产业园区的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国际人才港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国际人才港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八条 国际人才港应加强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入园企业的问诊、巡访和企业的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服务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九条  基金会依据国际人才港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各国际人才港项目进行指标审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冠名资格。

 

第五章 分配原则

  第二十条 明确推动国际人才港项目落地的有关各方在收益上的分配原则。项目落地收益(资金或者物业房产)的10%将作为基金会的收益,其中收益中的6%作为基金会公益性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收益中的4%作为项目工作资金,由各合作方中做出较大贡献人员收益,并由各合作方协商分配方案。另外90%的收益问题,由有关参与方根据具体情况,依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做的贡献大谁受益的原则,协商提出建议方案后由对应的履约法律主体与基金会签署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落地收益(资金或者物业房产)的90%作为收益分配,由有关参与方根据具体情况,依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协商提出实施方案后由对应的履约法律主体与基金会签署合作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6日生效。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