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国家级权限)

时间:

2022-12-07

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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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000111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国家级权限)【000111101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国家级权限)(000111101001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 )


(4)《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社发〔1998〕13号)


(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


6.监管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5)《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7〕263号)


(6)《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


(7)《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


(8)《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7.实施机关:民政部(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国家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工作,其中属于慈善组织的实施年度报告管理;2.通过抽查、行政处罚等方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注销登记申请;清算报告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决定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章程修改准予核准/不准予核准);


(4)制证发证;


(5)公告。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除外);行政许可决定书、章程核准通知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4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3.年检周期:1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年检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社会团体中的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民政部牵头,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外交、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