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国家级权限)

时间:

2022-12-07

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分享到: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000111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国家级权限)【000111101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国家级权限)(000111101001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 )


(4)《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社发〔1998〕13号)


(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


6.监管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5)《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7〕263号)


(6)《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


(7)《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


(8)《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7.实施机关:民政部(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国家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工作,其中属于慈善组织的实施年度报告管理;2.通过抽查、行政处罚等方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申请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申请(含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党建工作机构的批准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社发〔1998〕13号)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适用于完成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备注:本章程中可以统一使用“本团体”或者“本会”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是由        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       ,英文名称为       ,缩写为       。【本款为可选项】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规范的行政区划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党建工作机构是       ,行业管理部门是       。【行业管理部门为可选项。填写行业管理部门,只填写一个主要的行业管理部门,且需在申请章程修改核准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文件;如暂不能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可不写】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主席等)、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等)、秘书长。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填写省级行政区划名称】


本会的网址:                      。【本款为可选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一)                    ;


(二)                    ;


(三)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     。【可填写: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


(二)                    ;


(三)                    ;


……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名以上会员介绍;【本项为可选项】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


2.         ;


3.         ;


……


(四)由    【可填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


(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以下为可选项】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以下为可选项】


(一)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还应当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本项为可选项】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设立监事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也可在章程中赋予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年【最长不超过5年】召开1次。【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实行差额选举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实行等额选举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


(二)                 ;


……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不少于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最高不超过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      【可选填: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当保留本款表述,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可不写本款】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未设立常务理事会,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保留本款表述,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不写本款】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会团体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            ;


……


【除(一)必选外,其他事项可由社会团体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二十六条中选择】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备注:设有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备注: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


(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可不写本项】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备注:理事长或秘书长的职责还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年。【最低不少于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备注: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不设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决定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章程修改准予核准/不准予核准);


(4)制证发证;


(5)公告。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除外);行政许可决定书、章程核准通知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4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无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携带原证书正、副本,同步领取变更后的登记证书。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携带证书正、副本原件领取新证书。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有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3.年检周期:1年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


6.年检是否收费:否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年检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社会团体中的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民政部牵头,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外交、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