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园发〔2019〕23号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上水平,鼓励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领军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创新要素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和高精尖产业结构,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是指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和其他专业性创业服务主体,以及雏鹰人才和高端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 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
第一节 创业服务机构专业孵化能力升级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和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
第六条 支持条件。
(一)在孵企业产业定位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
(二)创业服务机构应配备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小批量试制、检验检测等专业设备和设施;
(三)创业服务机构运营团队应配备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经验的技术专业人员(指技术经理人、高技能工程师、曾担任企业技术高管的人员或曾是科技创业者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按照创业服务机构配备专业设备和设施(服务机构自建、购置、租赁、改造升级专业软硬件和聘用专业人员)等实际投入不超过30%的比例,每家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申报书;
(三)机构配备专业设备和设施费用材料复印件;
(四)机构聘用专业人员的合同及社保材料。
第二节 引导优质毕业企业落地发展
第九条 支持对象。
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和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支持条件。
(一)创业服务机构建立毕业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引导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优质毕业企业(含京外或海外)在中关村非首都功能核心区分园落地。
(二)优质毕业企业(含京外或海外)产业定位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上一年度在京综合经济贡献(含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和代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100万元以上,且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3.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
第十一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于引导优质毕业企业(含京外或海外)在中关村非首都功能核心区分园落地的服务机构,按照落地企业上一年度综合经济贡献总额的10%给予创业服务机构支持,每家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申报书;
(三)落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完税证明及代缴个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节 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三条 支持对象。
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及展览等活动的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四条 支持条件。
(一)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举办,事前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活动为非营利性质。
(二)活动规模。活动现场参与人员达到500人次以上,100家以上创业项目或企业参加活动。科技军民融合类活动,军方、军工企业人员不少于参与人员总数的20%。
(三)嘉宾情况。邀请嘉宾不少于10人,主要包括: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企业家、投资机构合伙人、专家学者等。科技军民融合类活动,军方、军工企业嘉宾不少于2人。
(四)活动影响力。在中关村示范区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2家以上主流媒体报道及其网络版登载,10家以上门户网站报道及其公众号转载。
(五)国际化程度。对于全球性的活动,在不少于3个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设立分会场,境外创业项目、企业或机构参加活动数量不少于50家。
第十五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根据活动组织机构在场地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等方面实际投入的30%,每家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申报书;
(三)场地租赁、场地搭建、设备租赁等费用材料复印件;
(四)活动方案、议程及活动报告、活动报名表、国外团队报名表、参赛或参展企业名单。
第三章 中关村创新创业人才
第一节 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建设
第十七条 支持对象。
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简称海创园)。
第十八条 支持条件。
对海创园在吸引新注册企业和专项服务方面给予补助。
(一)申请新注册企业补助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新注册企业为海外归国人才企业或外籍人才企业;
2.新注册企业为当年度成立的科技型企业;
3.海外归国人才或外籍人才须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第一大股东);
4.海外归国人才或外籍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海外归国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才: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才;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两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长期侨居海外的华侨人才;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海外归国人才。
(二)申请专项服务补助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园区发展方向,开展人才代办服务、调查研究、海内外政策宣讲、对接考察国际知名企业及服务机构、投融资服务、人才培训交流等专项服务;
2.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劳务、材料印刷、差旅补贴、场地租赁、培训宣传等方面;
3.每个专项服务覆盖的各级各类人才企业不少于20家,覆盖人群不少于100人次。
第十九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申请新注册企业补助的,根据新注册海外归国人才企业每家5万元、新注册外籍人才企业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家海创园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请专项服务补助的,根据每个专项服务实际资金投入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家海创园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每家海创园每年度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外人才创业园支持资金申报书。
(三)申请新注册企业补助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注册企业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2.海外归国人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任选其中之一: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海外工作证明、归国华侨证以及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海外归国人才的材料,或外籍人才身份证明材料(护照);
3.海外归国人才或外籍人才职务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为营业执照,第一大股东为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
4.海外归国人才或外籍人才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专项服务补助的,有关活动需提前报备,且申报时提交活动通知、签到表、现场图片、总结报道等证明材料。
第二节 中关村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支持对象。
入驻中关村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符合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支持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应在中关村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注册。
(二)高层次人才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各级各类(国家级、省部级、中关村示范区及各区)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2.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4.外籍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上述人才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第一大股东)。
(三)专业服务机构应入驻基地,且为基地30家以上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公共实验室、技术转化平台、知识产权、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对于入驻基地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天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1元,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期限不超过2年。
(二)对于入驻基地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不超过20平方米的全额房租补贴,每家机构每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6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三)每家基地每年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申报书;
(三)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房租补贴明细表;
(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房租补贴评审报告;
(五)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支持资金申请表;
(六)入选人才计划证明材料;
(七)企业(服务机构)的租房协议和相关发票。
第三节 中关村雏鹰人才
第二十五条 支持对象。
U30雏鹰人才企业和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相关人才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得同时申报或重复申报。
第二十六条 支持条件。
(一)U30雏鹰人才企业
1.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一直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第一大股东,下同),且在企业注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0周岁(含),外籍人才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
2.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初次注册企业(之前未担任其他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的法人),且企业成立时间为1年以上3年以内。
3.产业领域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
4.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和研发经费支出(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5.除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与企业核心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二)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
1.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一直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第一大股东,下同),且在企业注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
2.符合上述U30雏鹰人才企业第2至5项条件。
3.获得投资机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所有投资机构占企业股份总比例不高于30%。
第二十七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于U30雏鹰人才企业,按照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最高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对于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按照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最高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雏鹰人才企业支持资金申报书;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至今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为营业执照,第一大股东为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
(五)符合第二十六条(一)第5项申报条件3个条件之一的材料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体现实缴注册资本);
(七)申请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还需提交获得投资后变更完毕的公司章程(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投资协议及资金入账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原则上只能选取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其中一种支持方向,已获得相关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同一类支持资金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三十条 支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申报与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事宜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上发布的具体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说明文件,中关村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受理。
(三)中关村管委会依据项目情况委托各分园管理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获得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调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领域专家进一步开展评审,形成是否支持的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
(四)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支持方案,报主任专题会审议。
(五)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资金支持单位签署协议,并将支持资金拨付至支持单位。
(七)拨付支持资金时,如机构或企业注册地迁出中关村示范区,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获得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准进行计算),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支持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发展,有关支持政策按照《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细则》(中科园发〔2015〕3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7〕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