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武人社发〔2013〕33号
发文日期:2013年3月21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市直各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人才〔2012〕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武汉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公 安 局
2013年4月19日
武汉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领办法
第一条 为服务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汉创业,根据《武汉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武人才〔2012〕7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非武汉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武汉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一)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
(二)省“百人计划”入选者;
(三)市“黄鹤英才计划”(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工程”)入选者;
(四)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的要求,办理《高层次人才居住证》需查验下列材料(其中(二)至(四)项需提供复印件):
(一)《武汉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二)有效身份证明:
1、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提交本人护照;
2、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提交本人护照和外国永久居留证明;
3、其他非武汉户籍的人员,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三)在本市工作或创业证明:在本市工作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本市创业的,提供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证明。
(四)本市居住证明:港、澳、台及外国国籍人员应当提交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临时住宿人员登记簿或境外常住人员登记簿,其他非武汉户籍的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武汉市居住证或流动人口登记证明。
(五)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彩色数码照片。
第四条 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已办理《武汉市人才居住证》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凭《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和第三条(一)项材料换领《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第五条 随同高层次人才来汉的配偶、子女申请《武汉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副卡)》(以下简称副卡)需提供下列材料(其中(二)至(五)项需提供复印件):
(一)《武汉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副卡)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随行配偶应提供合法的婚姻证明(外国婚姻证明请同时提供翻译件)。
(四)随行子女应提供合法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本市居住证明:港、澳、台及外国国籍人员应当提交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临时住宿人员登记簿或境外常住人员登记簿,其他非武汉户籍的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武汉市居住证或流动人口登记证明。
(六)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彩色数码照片。
第六条 申领《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及副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表格
申请人在市人社局网站(www.whrsj.gov.cn)下载《武汉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或《武汉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副卡)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单位盖章
申请人携带申请所需材料到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审签盖章。
(三)提交材料
申请人到市民之家(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二条(四)项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市委人才办窗口提交申请。符合第二条(一)至(三)项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直接到市人社局窗口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据》。对材料不齐全的,由工作人员告知所需补交的材料,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四)制发证件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在24小时内将制证信息传送给制证部门,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凭据》到市民之家市人社局窗口领取证件。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及副卡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内持《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副卡原件、《续办申请表》(一式三份,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及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工作或创业证明到市民之家市人社局窗口提出续办申请。符合续办条件的,按制证、发证流程办理换领新证。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及副卡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到市民之家市人社局窗口办理挂失手续,并凭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补办。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与单位中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在本市撤资的,用人单位或创业所在区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持证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应将《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及副卡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条 持证人取得本市户籍时,由市公安局收回《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副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