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时间:

2026-06-29

发布者:

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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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支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党员干部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 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党支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全面提高支部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社会组织。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支部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九)引导和监督基金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基金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

(十一)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十二)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党支部书记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等;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党支部委员会其他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党支部委员会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相关工作,对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七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支部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九条 党支部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党支部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工作要点。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党支部如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支部应当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按照规定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对党支部委员会其他成员、党支部党员,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党支部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党支部每年年初应当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第四章 监督追责

第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

第十七条 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6年6月2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后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