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落实党支部参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办法

时间:

2025-07-28

发布者:

宣传联络部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廉政建设,推动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党支部建设的决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支部委员会参与研究决策过程。

第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支委(扩大)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本会发展稳定全局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党支部委员会参与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党的建设、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理事会换届情况;本会宗旨、业务范围、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要点的制定、审议和调整等以及巡视、审计整改情况等。

(四)本会重要规章制度制订、修订和废止;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六)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重大投资活动情况。

(七)本会重要资产处置、资源配置。

(八)本会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有关本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需要由党支部委员会参与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本会需要报送上级单位、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报送人选的研究、确定;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三)干部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四)本会专项基金或相关合作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其他需要由党支部委员会参与研究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本会生存、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和中央财政支持项目;

(二)专项基金或相关合作项目的设立和裁撤;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其他需要由党支部委员会参与研究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大额度公益项目资金(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的调度使用和本会对外投资的资金调度。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全体干部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在现场会议无法举行时,可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议题经党支部书记、秘书长审阅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支委(扩大)会议成员均应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发表意见。党支部书记应坚持末位表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一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策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参与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在《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记录本》作好会议记录。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秘书长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除人事、纪检等特殊事项外,党支部委员会参与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内部公开。

第十五条  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根据职责权限,对党支部委员会参与研究“三重一大”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没有报告的。

(三)未向决策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违反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泄露会议酝酿讨论过程和与会人员的具体意见及不宜公开的保密内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7月23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