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

2024-03-06

发布者:

宣传联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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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本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央统战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工作。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留学人员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国家政治安全,事关统一战线事业巩固壮大。

本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制,一手抓凝聚人心这个根本,一手抓防范和化解风险这个关键,着力加强本基金会党员干部理论武装和留学人员的思想政治引领,着力加强涉及留学人员的思想政治引领,着力加强本基金会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把留学人员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汇聚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第三条 本基金会领导班子对本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站在意识形态工作

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确保意识形态工作可管可控。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党支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五条 基金会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党支部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根据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做好对留学人员意识形态工作,并督促检查本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本基金会领导班子主要承担下列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一)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

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中央统战部关于留学人员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工作纪律。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全面贯

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人才及留学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党员干部、引导和支持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工作体系。

(三)定期分析研判留学人员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建立完善

信息收集分析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妥善应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加强留学人员思想政治引领,坚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贯穿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始终。引导留学人员准确领会把握党的创新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倍加珍惜中国共产党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一步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五)加强对本基金会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本基金会意识形态阵地包括:本基金会官网、公众号、二级机构宣传平台、座谈会、论坛、培训以及其他意识形态阵地。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指导与管理。

第七条 建立本基金会党员干部和留学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机制。

通过“三会一课”、理论学习中心组、青年理论学习小组、主题党日活动等组织学习,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党员干部意识形态教育工作。

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具有联系的留学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八条 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加强本基金会官网、公众号、二级机构宣传平台等对外窗口的管理监督和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信息发布审核审批机制,守好宣传阵地、把好关口,严防各类“低级红”“高级黑”,防止引起热议炒作。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条 本基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一条 纪检委员应当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二条 如出现未能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或违反意识形态工作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结合《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宣传工作条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对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3年12月2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