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试行)

时间:

2024-03-01

发布者:

宣传联络部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支部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党员干部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基金会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本基金会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社会组织。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支部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基金会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基金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制度规矩,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基金会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

(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领导本基金会党建工作,坚决服从上级党组织对本基金会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履行本基金会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防止出现“灯下黑”;

(十)加强对本基金会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一)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支部、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党支部书记应当履行本基金会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各部门和本基金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本基金会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七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支部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支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九条 党支部每年年初应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基金会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本基金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调查研究应当注重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本基金会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本基金会如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支部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本基金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本基金会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监督追责

第十六条 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本基金会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本基金会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12月2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