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开行为,保障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民政部门的统一的信息平台慈善中国(以下简称慈善中国),本会官方网站、宣传册,本会自媒体平台如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会依法依规将机构治理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慈善中国和本会官方网站及自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 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长领导,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和监督;宣传联络部为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及其联络的专项基金的信息汇总,并由本部门或其联络的专项基金对相关业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会各级机构。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原则
第六条 本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完整全面、及时准确、专人负责的原则。公开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一致的原则。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各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的信息内容应确保一致。
第七条 本会信息公开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相关政府机构的保密制度和隐私要求。坚决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第三章 慈善中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本会将依照规定,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会基本信息:
1.本会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本会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本会的办事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本会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5.本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6.本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包含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等;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介绍、服务人群、服务领域、服务地区等,项目周期超过6个月的须公开每季度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支出收入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须及时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开展公开募捐的须公开募捐方案、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等。
(四)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五)关联交易行为:包含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等情况。
第九条 本会将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及流程对各类信息进行公开:
(一)本会基本信息
1.公开时限:信息形成、变更后30日内进行公开。
2.公开流程:公开内容由综合办公室会同财务和合规风控等业务相关部门负责向宣传联络部提供,经审批通过后由宣传联络部负责上传。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1.公开时限: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进行公开;
2.上传流程:公开内容由财务室会同业务相关部门负责向宣传联络部提供,宣传联络部报分管宣传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通过后上传。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1.公开时限:在设立慈善项目时,依法公开项目名称和内容,对项目周期超过6个月的,每季度首月公开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收入支出情况,在项目终止后3个月内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等内容。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及时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须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报送民政部备案通过后在慈善中国进行公开。公开募捐方案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慈善中国上申请补正。
2.上传流程:公开内容由综合办公室、项目管理部、基金管理部、合规风控等业务部门会同其负责联络的专项基金,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宣传联络部提供,经审批通过后由宣传联络部负责上传。
(四)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1.公开时限:情况发生后30日内进行公开。
2.上传流程:公开内容由财务室会同业务相关部门负责向宣传联络部提供,经审批通过后由宣传联络部负责上传。
第四章 官方网站和自媒体平台信息公开
第十条 官方网站和自媒体平台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组织名称、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机构代码、成立时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本会logo及释义、注册资金、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成员信息,理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组织架构,部门负责人简介等;
3.宣传、外联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募捐、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加强政治建设、监督执纪相关规范性文件;
4.各专项基金名称、设立时间、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包含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等。
(三)财务情况:募捐及公益支出明细。
(四)开展公益项目有关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时限和流程
(一)公开内容由综合办公室会同项目管理部、基金管理部、合规风控、财务室等业务部门负责向宣传联络部提供,经审批通过后由宣传联络部负责上传。
(二)公开内容无其他特殊情况的,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并予以公开。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宣传联络部负责管理慈善中国登录密码和本会官方网站及所有自媒体平台。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发布未经审核批准过的任何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于2024年10月30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