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对外联络工作条例

时间:

2020-12-29

发布者:

宣传联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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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 对外联络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对外联络工作由本会理事长统一领导,并由秘书长负责组织。

       第三条  宣传联络部是本会对外联络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对外联络工作。

       第四条  对外联络工作,必须与本会章程规定中的业务范围和任务要求相符合,不符合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二章  对外联络工作的任务

       第五条  对外联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本会的《章程》、宗旨及相关政策规定,传达本会工作精神和工作要点,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联系。其具体工作为:

       (一) 加强与海内外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团体和相关国际机构的联系;

       (二)加强与合作单位的联系;

       (三)协助落实本会对外联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因公临时出访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访,要有明确的出访目的、确定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方案执行,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七条  领导干部出访,任务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用汇标准须按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执行。出访时间应按照外事出访规定,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而定。

       第八条  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不派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不得派遣非专业人员出访。

       第九条  外单位人员参加本会组团出访,本会须书面征求参团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条  非本会正式员工,原则上不安排出国执行任务。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出访,须按人事隶属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向本会开具同意函,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在案未结人员不予批准出国。

       第十二条  因公出访敏感、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须在正式报批前,由上级主管部门先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或代表处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本会出访任务获批准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会统一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函告本会出访团组的访问目的和抵离时间,各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向我驻外使(领)馆发电、发函。

       第十四条  本会员工出访,由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按报批程序报本会领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参加会议、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会员工收到出席会议、活动的邀请或通知后,应确认主办机构的背景、资信和会议、活动内容、与会机构或人员名单、有无涉及敏感问题等情况,而后再确定是否应邀与会。

       第十六条  凡本会自行组团出国参加议题较大、邀请范围较广的国际会议或活动,由本会统一组团与会,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本会对外宣传(包括涉外宣传资料)由宣传联络部统一负责,报本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八条  本会领导会见外宾、接受外国媒体采访、出席重大外事活动、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或新闻发布会,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请国家领导人(四副两高)会见本会邀请来访的重要外宾和出席本会举办的重要会议或活动,须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凡应邀出席国际展览、文教交流或邀请国外有关机构来华展览、文教交流等活动,应报本会领导审批。并报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核结果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及所属机构实施境外募捐,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接受外国政府、境外机构及个人的捐赠,在本会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接受捐赠中若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机构等相关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获准后方能实施。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在对外联络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央统战部关于对外联络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对外联络工作的纪律,加强请示报告,不得各行其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