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名称管理办法

时间:

2025-07-28

发布者:

宣传联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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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本基金会名称管理,保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依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及本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内部办事机构、专项基金和项目的名称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对名称相关的申请、变更、使用等资料进行存档管理,方便内部查询与外部监督。

第二章  名称的构成与规范

第四条 本基金会仅能登记一个名称,其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仿冒本基金会名称。

第五条 本基金会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精准反映本基金会的特征,具备显著识别性,并与业务范围、公益目的保持一致。名称应体现本基金会的使命与价值观,传递积极向上的社会形象。

第六条 本基金会命名遵循含义明确健康、文字规范简洁的原则。名称译成外文使用时,需按文字翻译原则进行,并确保翻译准确、规范。

第三章  名称的申请与使用

第七条 本基金会应在住所、主要活动场所、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账号等显著位置标明名称。使用名称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本基金会名称。

第四章   内部办事机构、专项基金和项目名称规定

第八条 本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内部办事机构、专项基金和项目名称,应冠以本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内部办事机构名称应以“全称+**部、处、室”字样结束;专项基金名称应以“全称+**专项基金或是**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项目名称应以“全称+**项目”字样结束。专项基金名称,除冠以本基金会名称外,不得以如“中心、研究院”等涉嫌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第九条 专项基金、项目在开展活动、进行宣传时,必须使用冠以本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简化或使用不规范简称,确保名称使用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其名称使用情况纳入本基金会名称管理的监督范围。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本基金会及内部办事机构、专项基金、项目的名称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立名称使用反馈机制,鼓励组织成员、合作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名称使用不当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一条 若发现本基金会名称或内部办事机构、专项基金、项目名称不符合规定,基金会应立即启动整改程序,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名称的部门、合作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