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利用和保护档案,维护合法权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各部门及全体员工从事业务、对外发文、对外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体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保管、登记查阅的原则。
第五条 指定专人担任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档案工作由秘书长统一领导,档案由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八条 员工需做好日常文件的预立卷工作。
第九条 档案管理员根据员工上报的预立卷材料的目录,汇总到档案总目录,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员工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如遇需要销毁的档案,需由秘书长审核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一条 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档案管理员经培训后,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员工不得随意外带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应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十三条 一切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100-50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
2.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档案;
3.涂改、伪造档案;
4.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导致档案毁损、丢失;
5.未履行借阅手续,擅自将档案外带或越级查阅档案(档案管理员同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体员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监督责任部门为综合办公室,第一责任人为综合办公室指定的档案管理员。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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