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车辆管理办法(修订稿)

时间:

2024-03-15

发布者:

宣传联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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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本会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会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综合办公室公务用车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务用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务用车采购须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经本会采购小组审核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办公会和理事长办公会按权限审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采购。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相关证照、档案、备用钥匙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按需采购,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七条  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员工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公务车辆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按需管理

本会公务用车须履行按需管理,由综合办公室安排用车。

(二)明确责任

综合办公室对公务用车审批事宜负责;本会车辆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公务用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财务室负责核验相关报销票据,如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加油等支出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财务室有权拒绝履行报销手续。

(三)预算控制

为厉行节约办会精神,本会应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车辆外出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及报销事宜,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四)奖惩结合

驾驶人员非工作时间执行公务用车任务,视为加班,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员工考勤制度》执行。对于驾驶员在用车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或产生的罚款、扣分事宜,本会需提供帮助,协调处理。对于驾驶员在用车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或产生的罚款、扣分事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以上情况需上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决定。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需做好公务用车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应对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报废和燃油材料供应等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车辆实物账的登记、统计,定期与财务人员核对账、物,做到账物相符、账证相符。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拟定本会车辆编制和购置计划,和采购小组一起组织实施车辆采购的市场调查、选型以及确定车辆维修、油料供应单位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只能用油卡加油,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油卡,车辆需加油时,驾驶员应及时填写《油卡使用情况表》,填写时需注明车辆行驶公里数。财务室一般不报销油卡以外加油费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作出说明,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思想教育、保密教育和行政人事管理,并监督检查有关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督促交通安全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驾驶员进行年度审验,进行车辆的年度检验、牌照申领换发、保险缴纳。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审核车辆油料、零配件及随车用品采购计划。积极完成车辆服务保障、交通安全管理、车辆维修保养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驾驶员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驾驶员须树立良好的服务思想、礼貌待人,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驾驶员须遵守《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员工考勤制度》,做到用车随叫随到,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勤时,须提前做好安排,不得耽误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驾驶员接受出车任务时,根据出发时间提前到达上车地点等待。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出车时必须带齐证件和随车工具,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需保持车容整洁,认真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例行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在外等人不得擅自离开车辆,与领导外出时要遵守保密原则,对领导议论的有关问题,不得传播。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在综合考虑便利性、经济性、技术性等因素选定维修保养定点地,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维修按需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原则上需将公务车辆停放在专用停车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车时,需报请综合办公室主任后另行安排。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休假、请假时,需将车辆钥匙交由综合办公室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