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时期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党支部(以下简称:本会党支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由本会党支部指派,旨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教育引导慈善组织从业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以党建引领业务健康发展,对本会各项业务活动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二章 产生与条件
第三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从本会正式党员中产生。
党建工作指导员:由本会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一名支委委员担任,负责大项目部党建工作,指导和协助各专项基金管委会党建工作联络员落实本会党支部党建工作举措,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服务党员和群众水平,全面提高党建工作质量。
党建工作联络员:各专项基金管委会日常联络人员如为党员,即为该专项基金党建工作联络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如不是党员,党支部另指派一名党员担任,负责传达本会党支部有关党建工作的会议精神,协助该专项基金管委会开展党员教育工作,了解该专项基金管委会贯彻落实本会党支部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四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熟悉本会业务工作和服务留学人才发展工作特点,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党建工作经验。
(三)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善于沟通,具备较强的服务、协调能力。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为实现本会党支部党务工作和党员教育工作,面向专项基金、合作(执行)方人员的全面覆盖,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需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政策理论武装: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关于统一战线、慈善组织、人才工作等最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理论学习、主题党日等向专项基金管委会延伸,进一步发挥本会党支部党建引领作用,切实把支部党员、专项基金管委会党员同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引导他们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加强教育监督: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了解掌握思想动态和意见建议,每季度以不同形式开展廉洁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加强对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合作(执行)方人员以及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共识,汇聚力量。
(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建设正气充盈的党内政治文化,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四)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坚持以党建促业务、以业务强党建,找准工作结合点,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基金会工作创新发展。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定期联系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与各专项基金党建工作联络员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工作沟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互动,及时了解党建工作联络员落实本会党支部党建工作“两覆盖”情况;听取党建工作联络员的意见建议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交流党建工作经验。
党建工作联络员是其负责专项基金管委会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可通过列席专项基金管委会工作会议、参与重要活动、谈心谈话等方式,每月至少1次主动与专项基金负责人、党员及核心业务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紧密联系该专项基金的日常运作和人员队伍。
第七条 汇报交流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定期梳理联络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本会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上研究,为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和必要条件保障。
第八条 培训研讨制度:本会党支部适时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参加相关培训、工作交流和研讨,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是党支部联系党员、服务业务发展的重要纽带,工作中突出服务性、引导性和融入性:
(一)常态沟通:与本会党支部、各专项基金管委会保持常态化沟通,应注重实效,以解决问题和推动工作为导向,主动了解需求,提供及时、有针对性的支持和服务。
(二)联络指导:及时、准确地向专项基金传达本会党支部的各项党建工作要求;了解专项基金业务进展、重大项目动态以及人员思想状况;协助专项基金将党建工作要求融入业务规划和执行过程;听取专项基金对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并帮助解决专项基金在党建和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参与中支持,在服务中引导。
(三)榜样带动:以身作则,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自身的优良作风和业务能力展现党员先进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4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