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规范运营,防范和化解经济、法律风险,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收费类项目是指:围绕基金会宗旨,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具有一定公益属性的收费类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收费类项目必须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是指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安全性原则是指综合考虑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合作风险和财务风险,合理规避风险。
(三)有效性原则是指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收益,促进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项目受理与立项
第四条 申请立项需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申请》、《调研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预算报告》、《项目实施承诺书》、项目团队情况及主要成员简历以及基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立项机构需具备实施项目的专业能力、资质资格、资金管理能力,具有健全的风险防范和安全审查机制。
第五条 基金会受理项目申请后,对项目进行初审,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立项。
第六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会不予立项:
(一)不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
(二)申请方及项目主要成员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申请方涉及可能对经营活动或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
(四)其它。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评审
第七条 项目立项后,需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计划、方案。在合作协议框架下,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对外洽谈合作,应当事先报基金会备案,未经基金会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对外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根据合作协议,项目合作方应当向基金会缴纳风险保证金、年度管理费,以及合作开展项目总收益的2%-3%作为基金会服务费用;或者,项目合作方将合作开展项目总收益的15%-20%作为基金会服务费用。
第九条 在基金会正式授权合作方作为项目负责人之前应知悉基金会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仅对合作协议内约定的具体事项有效,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超出授权范围内的业务,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基金会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项目合作方及合同协议审核、项目实施情况等的事中监管。
第十一条 按基金会档案管理规定,建立项目专项档案,完整保存项目审批、运营、管理和评估等全过程的资料。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情况,项目负责人需向基金会提交阶段性的成果、报告、资金使用明细等文件。对实施周期长或非一次性项目的检查间隔原则上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基金会视情况缩短检查间隔期。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基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基金会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基金会理事、法务、财务、基金管理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基金会可根据项目情况邀请业内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可随时终止:
(一)合作项目期限到期,且项目执行完成的;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会声誉的行为和事项;
(三)项目实施内容、资金支出、项目成果等与合作协议内容不一致的;
(四)项目实施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以及其他违反协议等情形;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30天内,基金会应在官方网站对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等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30天内,基金会应在官方网站对项目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有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基金会名誉、财产损失的,按照合作协议有关条款和《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法律责任承诺书》,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3年12月21日由第三届理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归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