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募捐行为,促进本会募捐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实现本会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执行中不得与上述法规及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募捐,是本会员工、二级机构工作人员及本会授权的募捐人依法向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筹募对本会自愿无偿捐赠财产。
第二章 募捐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会劝募人员,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损害本会声誉。
第五条 筹募捐赠,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应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有利于本会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等;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不允许独立运作;所有捐赠的安排使用均需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重大捐赠要实施年度审计制度。
第六条 凡属重大募捐项目或合作筹资,应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立项审定程序,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筹募捐赠,应有捐赠者与本会签订的捐赠协议。
第七条 本会是慈善组织,应在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范围内通过一定形式对捐赠者予以感谢和褒奖。
第八条 除货币资金以外的捐赠,应按有关会计制度确定公允价值入账,并在捐赠协议中写明。对捐赠物资的管理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以本会名义筹募捐款,必须经本会批准或授权,其筹资行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所筹捐款必须纳入本会财务统一管理,未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的款项,为非本会资金,与本会无关。
第三章 非限定性资金和限定性资金
第十条 捐赠按照用途可分为非限定性资金、限定性资金以及用于本会行政办公和宣传等工作的捐赠。
第十一条 非限定性资金是指捐赠人不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捐赠款项按照本会宗旨和事业发展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限定性资金是指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使用应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合法、高效地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用于本会行政办公和宣传等工作的捐赠,按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秉承合法、节俭、高效的原则,由本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筹募捐赠资金费用,用于前期募资成本、捐赠本身、项目执行的有关支出和本会行政办公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
第十五条 募捐活动的捐赠仪式和宣传等费用,原则上由捐赠方支付,如需本会支付,则以节俭为原则从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会开展的大型募捐宣传活动和涉外募捐项目所需较大费用的,其相关工作经费可单列或专项筹措。
第十七条 对志愿为本会联络并促成捐赠的热心人士,本会可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