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稿)

时间:

2024-03-15

发布者:

宣传联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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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二级机构的设立、管理、存续和终止,法律责权,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募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二级机构属本会内部工作协调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研究院。

(一)专项基金是本会动员企业、机构等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

(二)研究院是指围绕本会宗旨,为服务推动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加强国际交流和民间交往、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建言献策作用,承担相关科研课题的智库平台。

第三条  本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二级机构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二级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具有代表本会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我会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二级机构的设立、募资、运作和终止,应符合《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二级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二级机构的设立,需提交立项申请和设立协议,按程序报批,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下发筹备批复文件,本会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待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公示,正式开展相关活动。

第七条  捐赠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二级机构名称和公益方向;

(二)专项基金的本金数额和募资目标,研究院的风险抵押金额;

(三)捐赠者的捐赠意向、资金用途及管理、使用要求;

(四)合理设计具有公益模式的重点项目内容;

(五)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六)授权财务第一责任人的相关条款;

(七)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二级机构内设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第一责任人负责制,严格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二级机构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募集资金来源包括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其他合法收入。

研究院的资金来源:

(一)政府、机构等课题委托合作经费;

(二)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二级机构运作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二级机构设立后,可使用“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研究院”的名称,但禁止以该机构名义,开展不符合设立申请时明确的业务活动,开展经报批的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活动或工作时需向我会报批同意后开展。如需开展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活动或工作时需向我会报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十二条  二级机构不得在实际到账的募资金额不足以支持本机构项目运转的情况下,向第三方以任何形式借款、垫资开展工作,违反本规定给本会造成损失的,二级机构管理委员会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二级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二级机构的账户设在本会,不得分设。二级机构存续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存入本会资金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二级机构不得再设立二级机构。

(一)二级机构财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

(二)二级机构财务管理根据捐赠协议有关授权条款进行审批,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具体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会履行监督职能,具有检查二级机构公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根据二级机构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核权。

第十四条  二级机构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需提前将活动方案报本会,具体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请示、报告、报备制度》执行,重大活动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二级机构实行半年度汇报制度。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向本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禁止虚报、瞒报。

第十六条  二级机构实行审计制度。在运作周期内,由本会人员实施至少1次内部审计,费用从二级机构经费中列支;如条件允许,本会每年邀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将结果向本会理事会报告,费用从二级机构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会按不超过捐赠总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费用、内部审计费用、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开支。如该二级机构对服务本会核心业务有重大作用,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请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减收或者免收管理费用。

第四章  二级机构的终止

第十八条  二级机构存续期间,如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进入终止程序:

(一)出现与本会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影响机构正常运行需要终止的;

(三)账上无资金,且1年内无资金入账,不能实现正常运转的情形需终止;

(四)不能通过基金会年度内部评估考核的需终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二级机构终止应进行清算和信息公开。

(一)专项基金终止时,捐赠款如有剩余,与捐赠人或管理委员会协商,进行清算处理,剩余资金用于本会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或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捐赠款无剩余,履行终止程序;

(二)研究院终止时,在设立之初缴纳风险保障金的,按照协议规定条款执行。捐赠款如有剩余,与捐赠人或管理委员会协商,进行清算处理,剩余资金用于本会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或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捐赠款无剩余,履行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因捐赠人或管理委员会违反协议使捐赠协议无法履行的,本会将依法与捐赠人或管理委员会协商解决,必要时,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护本会的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