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各二级机构管理委员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本会下设二级机构的管理、存续、终止等各项工作,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管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以本条例为基本准则。
第二章 管委会的性质
第三条 管委会是本会下设二级机构内部的业务管理部门,由本会、捐赠人和发起人协商成立,具体负责本机构的项目实施
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委会在具体开展工作中,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本会制度,维护本会品牌和名誉。
第五条 管委会实行管委会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经管委会协商,在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中明确一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
第七条 管委会主要管理成员由二级机构发起人推荐,发起设立方负责提供推荐人选真实准确的个人情况介绍、身份证复印件等,在本会存档备案。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人选,需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任命。
第九条 二级机构的发起人可以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如为企业法人,可由企业法人推荐个人作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义务。如为自然人,本人作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管委会主任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资金募集工作和业务规划;
(二)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期限落实捐赠资金;
(三)监督和检查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负责向捐赠者进行反馈;
(四)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
(五)检查管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审核重要项目计划;
(七)条例和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管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管委会秘书长的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管委会决议,组织开展公益项目;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订管理规章制度;
(四)向管委会提交本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向管委会提交本机构的决算报告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
(六)条例和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经管委会协商,在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中明确一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本机构所有工作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定期举行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公益项目实施方案、工作计划、资金支出和人事安排等工作事项。管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管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管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或秘书长主持,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要和参会人员签名等记录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根据工作实施情况,制定相应的机构发展规划和管委会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管委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应符合本会的宗旨和本机构的公益目标,制定完善的活动计划安排并如实开展,活动结束后应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管委会成员名片的印制应从严管理,由本会统一印发。
第十八条 以本会名义主办的各种活动应先将活动方案、宣传文字、图片、LOGO等报送本会审核,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总结材料报送本。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会议纪要、对外宣传资料、荣誉实物、证件、报表、账册等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二十条 二级机构存续期间管委会成员发生变动,需由管委会提交书面说明,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任免。
第六章 资金的审批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二级机构各项财务工作的开展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国家相关部门对公益组织的要求。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直接用途符合捐赠协议,符合本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财务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任何支出均必须经第一责任人签字批准。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实行自我监督、内部审计和半年汇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应对捐赠资金的收取、支出给出合理阐述,由本会人员实施内部审计,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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