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留学事业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留学事业部属本会内部工作协调机构,包括:涉及留学服务行业的项目、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留学事业部各机构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留学事业部为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具有代表本会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留学事业部所属各项目的设立、运行和终止,应符合《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申请立项的留学事业部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留学服务机构,且经营范围包括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二)在留学服务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的留学服务机构;
(三)认同并履行本管理办法。
第七条 留学事业部项目的设立,需提交立项申请,按程序报批,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立项,本会与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
第八条 申请立项条件和流程如下:
(一)项目须符合基金会的业务宗旨;
(二)申请立项需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申请》、《调研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预算报告》、《项目实施承诺书》、项目团队情况及主要成员简历以及基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留学事业部立项名称和调研报告;
(二)核心业务内容描述;
(三)项目管理费、风险保证金和捐赠金额;
(四)授权项目第一责任人的相关条款;
(五)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条 本会将为留学事业部提供如下服务:
(一)定期举办研讨会,邀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相关人员进行交流、指导,围绕规范留学市场的主题进行座谈,包括讨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运作规范、典型案例等相关问题;
(二)共同参与撰写中国留学行业发展白皮书,积极为我国留学事业发展建言献策,提升参与机构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三)组织留学生参访名企,走访知名上市公司和独角兽企业,与创业者进行面对面交流;
(四)组织与国内外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教育机构、留学服务机构、签证审批机构等相关机构进行交流和合作;
(五)开展针对留学生的国安教育宣传工作。开展留学生海外安全防护知识培训,针对不同国别不同地域的情况进行讲解,传授常识性、技能性等各方面的安全知识,有助于留学生在海外应对突发事件;
(六)推荐实习岗位、推介就业信息;推荐学生优先加入欧美同学会。不定期组织留学生参观欧美同学会,了解欧美同学会百年历史,弘扬留学报国传统。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管理部负责留学事业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实行科学、动态、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履行监督职能,具有监督留学事业部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留学事业部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需提前将活动方案报本会,具体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请示、报告、报备制度》执行,重大活动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留学事业部项目,涉及对外合作的需经基金会审核。
第十六条 留学事业部实行年度汇报制度。在合作期限内,向本会提交年度计划、总结报告,禁止虚报、瞒报。
第十七条 违反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严重损害基金会名誉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经基金会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冻结、终止合作,特别严重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预警与终止
第十八条 留学事业部存续期间,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将进行终止前的预警:
(一)出现向留学生以及家长收取高额费用后,不兑现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经基金会许可,以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给基金会造成名誉损失。
第十九条 对于出示预警的机构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终止合作。
第二十条 留学事业部存续期间,如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进入终止程序:
(一)出现《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影响机构正常运行需要终止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3年12月21日由第三届理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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