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益项目全流程管理,精准掌握受益人需求满足情况、项目服务成效及资金使用合理性,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提升基金会公益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已实施的公益项目(含资助类、服务类、物资捐赠类等)对应的受益人,包括个人受益人(如留学人员、困境儿童、大病患者、老年人等)、团体受益人(如公益机构、乡村学校、社区组织等)。
第三条 回访前需明确告知受益人回访目的、内容及方式,充分尊重受益人是否参与的意愿,不得强制回访。
第四条 保护隐私:严格保护受益人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病历、家庭住址等),回访记录需加密存储,严禁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五条 客观真实:回访人员需如实记录受益人口述内容、实际情况,不得篡改、隐瞒信息,确保回访数据的真实性。
第六条 需求导向:回访不仅是 “核查”,更需关注受益人后续需求(如项目服务的延续性、新的困境等),为项目优化提供依据。
第七条 便捷高效:结合受益人的实际情况(如地域、身体状况、时间安排)选择合适的回访方式,避免给受益人造成负担。
第二章 回访责任与分工
第八条 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职责,确保回访工作落地: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和基金管理部
1.制定回访计划(含时间、对象、内容);
2.组织回访执行(含人员调配、物资准备);
3.汇总回访数据,形成回访报告;
4.跟进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推动整改。
第十条 风控合规部
1.监督回访流程的合规性(如隐私保护、记录真实性);
2.抽查回访记录,验证数据准确性;
3.对回访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如资金挪用、服务不到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回访人员(专职/志愿者)
1.提前与受益人沟通,确定回访时间与方式;
2.按计划完成回访,如实填写《受益人回访记录表》;
3.及时反馈回访中发现的特殊情况(如受益人失联、重大需求变更);
4.妥善保管回访过程中涉及的纸质/电子资料。
第三章 回访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类型和受益人群特点,明确回访时间:
第十四条 回访:短期项目服务/资助完成后15-30日内(如资金拨付到账后、物资发放后、服务结束后),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落地或受益人是否实际受益”。
第十五条 回访长期项目(如持续3年的助学、助医帮扶):每半年1次+项目结束后半年回访1次(长期成效),动态掌握服务连续性和需求变化。
第十六条 特殊回访:当出现以下情况时,24小时内启动紧急回访:
1.受益人反馈项目问题(如资助款未到账、物资质量问题);
2.外部反馈(如社区、合作机构)受益人出现重大困境(如病情恶化、家庭变故);
3.项目执行中出现意外(如自然灾害导致服务中断)。
第十七条 回访对象与方式
1.回访对象
核心对象:直接接受资助/服务的受益人(个人或团体负责人);
关联对象:必要时回访受益人亲属(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项目合作方(如执行项目的当地公益机构、学校老师)、社区工作人员,从多维度验证信息真实性。
2.回访方式
根据受益人的实际情况选择,优先采用“便捷、低干扰” 的方式:电话回访、视频回访 和实地回访。
第十八条 回访内容
回访内容需“聚焦项目核心、兼顾受益人需求”,分项目类型明确重点:项目执行情况、服务满意度、资金/物资使用等。其他涉及专项内容,视项目情况予以区分。
第四章 回访记录与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回访记录管理
1.记录要求:基础信息、回访内容,回访佐证材料。
2.存储管理:纸质材料,保存期限不低于项目结束后5年;电子材料上传至基金会数据库,定期备份。
第二十条 回访结果分类与处理
根据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将结果分为“正常”“需改进”“异常”三类,并启动对应处理流程:按照结果类型、判定标准、处理流程、完成时限来分类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结果应用
1.项目优化:将回访中收集的建议纳入下一年度项目方案设计,提升项目针对性;
2.合作方评估:若回访发现问题源于合作执行方(如当地机构未及时发放物资),将其纳入合作方年度考核,情节严重者终止合作;
3.信息公开:每年在基金会官网公示《年度受益人回访报告》(隐去隐私信息),包括回访覆盖率、问题整改率、受益人满意度,接受社会监督;
4.决策支持:对回访中发现的共性需求(如某地区大病患者普遍缺乏康复指导),作为基金会新公益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抽查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二条 抽查监督机制:风控合规部每半年度抽查 50% 的回访记录,验证录音/视频与记录的一致性,若发现“记录虚假”,立即启动调查;
第二十三条 问责条款
1.回访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内容完成回访,或篡改回访记录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如导致项目问题延误处理)的,扣发绩效,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2.因回访人员泄露受益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立即停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项目管理部/基金管理部未跟进回访问题整改,导致受益人权益受损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4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
附件:《受益人回访记录表》(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