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基金会募捐活动成本管理,确保合规、高效、透明地运用慈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募捐成本
本基金会募捐成本是指为募集慈善财产发生的下列费用:
1.外部场地设备租赁费:租用外部场地、设备的费用。
2.外部人力与差旅费:聘请外部人员(非本基金会员工)参与募捐活动的劳务费、差旅费。
3.专业技术服务费: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募捐策划、设计、推广、审计、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费。
4.募捐直接相关的税费及汇兑损益:为获得捐赠财产直接产生的、应计入当期的税费、汇兑损失(扣除汇兑收益)。
第二条 核算原则
1.所有募捐成本必须据实发生、合法合规、凭据充分。
2.募捐成本须在会计核算中严格、准确、单独归集于 “筹资费用”科目项下。
3.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相关费用的确认、计量和记录。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募捐成本的上限规定。本基金会年度募捐成本总额控制在不超过当年募捐总收入的3%。对于符合国家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募捐成本支出,在募捐活动开展前,须明确成本项目、金额及依据,经基金会律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履行基金会内部审批程序。
第四条 如项目具有特殊性或属于重大募捐项目的,须结合该项目募资规模和上缴管理费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基金会律师审核通过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经2026年6月2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后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