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监督、评估、存续和终止,法律责权,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募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基金属本会内部工作协调机构。专项基金是本会动员企业、机构等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本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专项基金为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具有代表本会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募资、运作和终止,应符合《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需提交立项申请和设立协议,按程序报批,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下发筹备批复文件,本会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待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公示,正式开展相关活动。
第七条 捐赠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名称和业务范围;
(二)专项基金的本金数额和募资目标,研究院的风险抵押金额;
(三)捐赠者的捐赠意向、资金用途及管理、使用要求;
(四)合理设计具有公益模式的重点项目内容;
(五)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但不能超过总捐赠额的10%;
(六)授权财务第一责任人的相关条款;
(七)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基金内设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第一责任人负责制,严格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募集资金来源包括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政府、机构等课题委托合作经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专项基金运作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称,但禁止以该机构名义,开展不符合设立申请时明确的业务范围,开展经报批的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活动或工作时需向本会报批同意后开展。如需开展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活动或工作时需向我会报批同意后开展。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不得在实际到账的募资金额不足以支持项目运转的情况下,向第三方以任何形式借款、垫资开展工作,违反本规定给本会造成损失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账户设在本会,不得分设。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存入本会资金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一)专项基金财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
(二)专项基金财务管理根据捐赠协议有关授权条款进行审批,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具体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需提前将活动方案报本会,具体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请示、报告、报备制度》执行,活动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酌情报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工作实行季度汇总。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向本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禁止虚报、瞒报。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实行审计制度。在运作周期内,由本会人员实施至少1次内部审计,费用从专项基金经费中列支;如条件允许,本会每年邀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将结果向本会理事会报告,费用从专项基金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会按不超过捐赠总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用于宣传、内部审计、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等开支。如该专项基金对服务本会核心业务有重大作用,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请理事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减收或者免收管理费用。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会负责对专项基金进行全面监督,实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具体包括事前报批审核监督、事中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或直接参与相关组织筹备工作,以及事后监督总结。
第十九条 事前监督主要涉及工作方案和协议的审核,明确资金用途、监督责任及违规追责条款,同时审核合作方的资质(包括信用记录和背景)。本会拥有对工作方案的审核权,并承担检查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权利和义务,对专项基金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也具有审核权。
第二十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进行事中动态监督,实时防控问题。监控专项基金的资金流向,确保所有资金纳入本会统一账户,支出需经管委会财务签批人审批,并按照本会内部审批流程再次审批,杜绝账外运作和挪用。根据季度报告定期核查项目执行情况,通过参与活动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确认项目进度和受益对象的真实性。发现问题后,下发整改通知;对于严重违规情况,可暂停资金拨付,若造成损失,专项基金管委会负全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季度同步监督并披露专项基金项目的开展情况。每季度公开资金收支与项目进展,年度披露工作报告,并核查披露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二条 事后审计方面,在专项基金终止或年度结束后,委托内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重点核查资金合规性、项目目标完成度及凭证完整性,并出具审查结果。如发现重大审计问题,将召开复盘会,分析问题根源并明确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运作,保障资金合规高效使用,确保公益目标达成,本会在每年年底进行评估,评估遵循客观公正、合规与效能并重、公开透明(涉密信息除外)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成立评估小组(由理事会成员、此项目管理部门、财务、专项基金联络人组成),大额或重点专项基金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评估小组负责制定评估安排,出具报告及跟踪整改。
第二十五条 评估内容主要是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募资情况,信息披露情况,是否有违规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成三类合格,待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正常开展活动,如有轻微问题提交改进计划;
待改进:暂停活动开展,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合格后恢复运作;
不合格:本会可当方面终止专项基金协议,剩余资金按约定合规处置。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如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进入终止程序:
(一)出现与本会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影响机构正常运行需要终止的;
(三)账上无资金,且1年内无资金入账,不能实现正常运转的情形需终止;
(四)不能通过本会年度内部评估考核的需终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应进行清算和信息公开。
专项基金终止时,捐赠款如有剩余,与捐赠人或管理委员会协商,进行清算处理,剩余资金用于本会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或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捐赠款无剩余,履行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因捐赠人或管理委员会违反协议使捐赠协议无法履行的,本会将依法与捐赠人或管理委员会协商解决,必要时,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护本会的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4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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