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确保本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捐赠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运作时间在两年以上(含两年)、捐赠者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的项目。
第三条 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类项目,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跟踪、管理与监督。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符合本会章程,在本会宗旨范围内的项目。包括:
(一)本会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本会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的项目;
(三)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公益项目;
(四)其他公益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设立、募集、运作和使用,均应符合本会宗旨、《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项目实现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本会宗旨)、实施计划(包括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九条 项目设立需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报理事长审批后下发批复文件或授权书,本会与项目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如在捐赠协议签署前确定了项目执行单位,则应签署三方协议。如在捐赠协议签署后确定执行单位,本会应另行与执行单位签署协议。捐赠协议内容一般应为全部捐赠金额及整个执行期,若分期签署应对当期内容加以规定。
第十条 捐赠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公益方向和项目名称;
(二)项目本金和募资目标;
(三)捐赠者的捐赠意向、资金用途及管理、使用要求;
(四)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五)项目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捐赠可以一次性到账,也可以按协议分期拨付;分期拨付是,首期到账捐赠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余款拨付额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剩余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每年不低于1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每年不低于2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协议条款,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办法,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项目管理职责,管委会参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推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第一责任人由管委会从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中协商确认其中一人担任,经本人同意并签订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第一责任人以自然人法人身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进程全过程监管,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十四条 项目的账户设在本会,不得分设。在项目存续期间,募集的资金必须全部打入本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账户。
(一)项目资金的使用权限归管委会所有,财务管理实行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内部审计办法。
(二)管委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第一责任人“一支笔”办法,第一责任人同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会履行监督职能,具有随时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权利,并具有项目资金使用的审核权。
第十五条 项目应结合公益项目特点,建立符合本会要求的运作模式和管理办法,经本会和捐赠者同意后执行;相关文件报本会综合办公室备案,大型公益项目需经本会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项目开展的重大募集资金活动和公益活动,需提前15个工作日报请本会,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管委会负责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需以书面形式报本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第十八条 管委会需制定项目管理手册,管理手册报本会综合办公室备案,按照手册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季度汇报办法,管委会应每季度向本会、捐赠者书面汇报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社会评价等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执行单位(部门)应向本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举办捐赠仪式的费用一般由本会负担,如费用超过2万元人民币,则由捐赠方承担。项目设立后,本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不超过项目捐赠总额的10%比例提取工作经费,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费用、管理费用、内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本会员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开支。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管委会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管理、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本会项目管理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会的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本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申请拨款前,管委会主任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本会项目管理部会同财务人员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本会理事会的检查与监督,管委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审计办法。在运作周期内,由本会实施至少1次内部审计,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条件允许,每年邀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将结果向理事会报告,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大型项目的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捐赠和项目运作,可在完成评估后终止。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捐赠计划和项目运作,应向社会公告情况并决定是否完成捐赠计划和项目运作。经项目管委会协商相关各方同意,报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可继续存在并运作。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定期提交项目报告,由本会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并经理事长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中期,经过本会专家委员会中期检查,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按照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本会专家委员会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等级,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并在综合办公室备案。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管委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本会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本会项目管理部提出结项申请,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报理事长批准同意,方可结项。结项后,项目运作期间赋予的一切权利收回。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管理部交本会综合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平台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专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专员接受本会项目管理部的领导和监督。信息专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本会项目管理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情况由本会项目管理部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利用本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本自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在本办法审议通过之日前已设立的项目,将按照本办法重新审核,确定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可立即终止协议,撤销该项目,并收回所赋予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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