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

2019-12-25

发布者:

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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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确保本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捐赠资金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 万元)、运作时间在两年以上(含两年)、捐赠者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的项目。

第三条 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类项目,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跟踪、管理与监督。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符合本会章程,在本会宗旨范围内的项目。包括:

(一)本会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本会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的项目;

(三)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公益项目;

(四)其他公益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设立、募集、运作和使用,均应符合本会宗旨、 《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项目实现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 的原则,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本会宗旨)、实施计划(包括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九条 项目设立需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报理事长审批后下发批复文件或授权书,本会与项目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条 捐赠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公益方向和项目名称;

(二)项目本金和募资目标;

(三)捐赠者的捐赠意向、资金用途及管理、使用要求;

(四)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五)项目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捐赠可以一次性到账,也可以按协议分期拨付;分期拨付是,首期到账捐赠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余款拨付额原则上每年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剩余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每年不低于 100 万元;超过 1000 万元的,每年不低于200 万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协议条款,项目管理部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的账户设在本会,不得分设。在项目存续期间,募集的资金必须全部打入本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账户。本会履行监督职能,具有随时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权利,并具有项目资金使用的审核权。

第十四条 项目应结合公益项目特点,建立符合本会要求的运作模式和管理办法,经本会和捐赠者同意后执行;相关文件报本会综合办公室备案,大型公益项目需经本会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项目开展的重大募集资金活动和公益活动,需提前15 个工作日报请本会,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举办捐赠仪式的费用一般由本会负担,如费用超过 2 万元人民币,则由捐赠方承担。项目设立后,本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不超过项目捐赠总额的 10%比例提取工作经费,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费用、管理费用、内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本会员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开支。

第十八条  本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管理、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本会项目管理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会的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本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本会理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捐赠和项目运作,可在完成评估后终止。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捐赠计划和项目运作,应向社会公告情况并决定是否完成捐赠计划和项目运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中期,经过本会项目管理部中期检查,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按照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本会项目管理部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等级,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并在综合办公室备案。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管委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本会项目管理部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本会项目管理部提出结项申请,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报理事长批准同意,方可结项。结项后,项目运作期间赋予的一切权利收回。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管理部交本会综合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五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专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专员接受本会项目管理部的领导和监督。信息专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本会项目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情况由本会项目管理部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利用本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二届十六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审议通过之日前已设立的项目,将按照本办法重新审核,确定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经理事长办公

会批准,可立即终止协议,撤销该项目,并收回所赋予的一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