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执行方选择管理办法

时间:

2024-11-05

发布者:

宣传联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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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执行方选择的管理,充分利用市场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运营品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行方是指本会将项目,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委托给具备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其他组织执行。

第三条  执行方选择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在本会官网征集实施单位(内部评审小组)

(三)询价(比价)

第四条  单次合同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单次合同预算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采用征集实施单位(内部评标);单次合同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采用询价(比价),单次合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本会经办部门审核后,执行本会审批流程。

第五条  执行方在本会已有项目完成的,由经办部门与执行方协商后,以报批件形式说明合作理由并执行本会审批流程。执行方向本会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招标适用《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七条 符合招标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采用第三条所列招标方式,由经办部门提出建议方式,并执行本会审批流程:

(一)涉及本会安全及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或公益有特殊要求的。

(三)执行方或服务提供者少于两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特殊行业规定及因紧急救灾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符合招标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征集实施单位(内部评审小组)选择执行方:

(一)招标后没有执行方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因时间或经费原因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要求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作开展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  经办部门将执行方选择需求计划以报批件形式上报,经审批通过后正式开展相关工作。

需求计划中明确写明项目内容、计划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项目结算要求、招标地点及时间、公告媒体或平台、招标预算及出处、招标方式及流程、投标人资质要求(执行方资质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名单、开标时间等。

第十条  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理事、纪检委员、涉及部门主任、风控人员、财务等共5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若项目涉及特殊技术或行业要求,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工作。

第十一条  满足采用征集实施单位(内部评审小组)方式选择执行方的项目,经办部门应以报批件形式上报需求计划,经审批通过后正式开展相关工作。内部评审小组根据执行方的机构规模、专业能力、服务能力、预算、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内部评审,符合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等且报价合理的原则确定执行方。

第十二条  征集实施单位所涉及到的资料清单是针对项目所必需要资料,具体根据项目情况可能资料会有所增加。

第十三条  征集实施单位资料所需材料:实施单位征集公告和评审方案。

第十四条  评审方案中评分规则需和征集公告内容对应。

第十五条  召开评审会需准备征集公告截图、申报单位相关材料、项目相关介绍材料。

第十六条  一个项目征集单位数量不能少于三家(对外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少于三家需两次公告(对外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二次公告结束后,征集单位数量仍少于三家,将按照流程进行内部评审。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确定后发布实施单位公示。款项拨付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询价(比价)。本会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纪检委员、各部门主任、风控人员、财务等组成,根据执行方的机构规模、专业能力、服务能力、预算、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内部评审,符合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等且报价合理的原则确定执行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4年10月30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