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

2020-12-18

发布者:

宣传联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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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有效保障机构的各项业务。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降低成本费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及秘书长办公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驻京社会团体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并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聘任具备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第十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本会主管财务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

       (二)财务专职人员: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根据自身发展规划,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财务室可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情况编制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报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预算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财务室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理事长办公会。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三)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中心项目、研究院项目,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本会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日常业务支出和投资支出。

       (一)日常业务支出内容和方式

       1.二级机构需进行资金调度时,大额资金支出(10万元及以上)需由用款申请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财务室提供用款计划;用款申请部门履行相应财务审批程序,提交财务室;由财务室按照用款计划、协议、审批意见等予以支付。

       2.各项业务经费支出在部门审核和财务审核的基础上,单笔金额在:

       (1)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支出,由副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2)5000元以上至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支出,经副秘书长审核报请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3)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支出,经秘书长审核报请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4)秘书长、 副秘书长经手的支出,在参照以上(1)-(2)条执行的基础上,需履行互签互批手续。

       (二)对外投资支出分别在秘书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和理事会进行相应研究后,单笔金额在:

       1. 1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10万元)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2.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的支出,经秘书长审核报请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3.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支出,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中央统战部备案,经理事会研究审定后执行。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算、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本会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公益成本、项目服务成本、行政管理办公费用。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簿、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发票。

       (一)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它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二)转账支票

       1.各部门领用转账支票时,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审批单”,写明经办人、用途、预计金额、日期及对方单位,经审批签字后方可向出纳办理领用手续,一般限于5个工作日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2.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

       3.建立严格的支票领用、注销手续,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对支票逐本、逐号进行登记。支票经管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同时积极查找,并迅速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

       4.领取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因发生支票丢失而使单位财产遭受损失的,将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财务室购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票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五)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发票

       1.发票领用与保管需按照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规定领取并保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退回等情形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手续。

       2.本会取得的发票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的规定,财务人员根据发票信息在税务局网站鉴别发票真伪,大额发票(1万元及以上)需打印发票查询结果。

第九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流动资产。

       (一)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单价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办公用品等。

       2.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

       3.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为平均年限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二)其他流动资产

       1.其他流动资产是指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的,除货币、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之外的各种实物形态资产。

       2.本会接受的捐赠物资,财务室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等。财务室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将分析结果根据工作需要报秘书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财务室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成本及净资产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确认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业务活动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本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需说明本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定期进行财务信息披露,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本会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第三十六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室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办公会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室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务核算必须使用指定计算机、指定的用友财务软件进行财务核算。

       第三十九条  编制凭证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运用正确的会计科目填制记账凭证,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登记、保管、保密工作;打印记账凭证,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四十条  审核人员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立即对计算机内对应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

       第四十一条  对重要会计数据更新或修改后应及时进行备份,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年度备份。

       第四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将打印的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由财务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印。

       第四十五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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