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项目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会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规,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切实保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有项目。
第二章 项目收入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项目收入是通过社会捐赠等活动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会对项目捐赠收入按捐赠项目分户设立科目进行核算。
第六条 本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严格按照项目捐赠到款数额和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捐赠收据。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执行管理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如改变捐赠资金用途,必须经本会与捐赠人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
第八条 非限定捐赠项目依据捐赠协议,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批准权限执行。
第九条 本会项目管理部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以保证项目资金按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未按协议执行,本会有权停止支付。
第十条 本会所有的项目支出,均由项目执行单位填写项目拨款请示,附支出凭单、正规发票及发票清单,如有需要还需提供付款协议、采购合同、采购比价单、租赁协议等资料。项目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本会项目管理部审核,审核完毕,项目管理部履行相应的财务审批程序并提交财务室。财务室按照拨款请示、协议、审批意见等予以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执行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使用,专款专用,不得将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列入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办理项目报销时严格履行报销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会的要求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培训费
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含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含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培训方案及日程、师资简介及资质证明、教材讲义、会场照片、参加人员(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培训意见反馈、培训总结、讲课费签收单、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讲课费签收单应列明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职务或职称情况、工作内容和时间、讲课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二)劳务费
项目执行单位临时聘请的项目服务人员应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据实列支。应当保留项目人员的工作内容工时记录,并填制劳务费支付表(签收单),劳务费支付表应列明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工作内容和时间、劳务费金额等内容。属于应税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对发放的劳务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与开展项目直接相关的市内交通费,并符合经济节约原则。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报销人员姓名、外出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
(四)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与开展项目直接相关的城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用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员工出差管理和差旅费报销制度》执行。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时间、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
(五)会议费
会议费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应当保留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购买会议用品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会议总结或成果、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六)印刷、宣传费
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据实列支印刷、宣传费。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应有相关合同(印刷、广告等)、印刷清单、印刷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样刊或录像)等相关资料。
(七)物资采购
本会物资采购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完成采购手续后要及时跟踪物资入库情况。物资入库时办理验收手续,清点物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等,并填写入库单。物资出库时需办理出库手续,填写出库单。定期交由基金会存档。
(八)咨询费
咨询费单笔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应签订咨询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清咨询内容。合同执行完成后,需提供总结报告或出具咨询服务报告。
(九)服务费
服务费单笔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应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清服务内容。合同执行完成后,需提供总结报告或出具咨询服务报告。
(十)网络服务费、网络维护费、网站开发费
网络服务费、网络维护费、网站开发费需在发票上写明内容,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
(十一)工作餐费
参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公务用餐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十三)其他支出
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其他支出,应本着经济、节约、合理的原则,据实列支。
第四章 项目决算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将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分类并汇总,结算出实际发生金额。报送本会项目管理部。
第十四条 本会有权监督和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财产物资管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金。本会对违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可缓拨项目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项目经费。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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