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4-03-08

发布者:

宣传联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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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本基金会相关人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工作机构选拔任用中层以上干部(含部门副职)。副秘书长(含)以上涉及选举和依法任免的领导职务,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人选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担当作为,真抓实干,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能力和素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善于团结同志,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选拔任用(聘用)至中层干部岗位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干部选拔任用(聘用)工作初步建议。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向党支部支委会汇报初步建议。支委会视情况对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进行沟通酝酿,形成选拔任用(聘用)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聘用)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是:领导班子成员、部门正职(含)以上干部;会议推荐人员范围是:本基金会部门副职(含)以上干部。

第五章 考察

第十条 对干部考察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考察时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政治标准,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聘用)部门正职级、部门副职(含副职级)干部,须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由秘书长办公会作出任免决定。

选拔任用(聘用)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须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由理事会做出任免决定,其中,选拔任用(聘用)副秘书长及以上干部,须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报上级机关同意后,再由理事会做出任免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三)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任职

第十五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如无异议,本基金会于公示期结束后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聘用)的干部,由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八章 回避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本基金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本基金会内涉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条 干部免职由党支部和秘书长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经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免职决定后予以免职。免职情形如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聘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时,突击选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排斥异己、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九)不准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及综合办公室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支部及综合办公室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3年12月2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