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完成的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廉政建设等。
(一)德,是指政治、思想和品德的表现;
(二)能,是指业务方面和工作能力的表现;
(三)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精神的表现;
(四)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五)廉,是指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5分以上)、基本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自觉学习政治理论,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二)合格: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能参加政治理论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遵守规章制度,业务能力一般,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不高,工作态度不够积极主动,工作业绩平平;
(四)不合格:政治理论学习不积极,不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遵守规章制度,业务能力较差,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工作懈怠,效率低下,不能完成任务或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五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严肃认真。确定为优秀等级的人数最多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六条 实行逐级考核、分级管理的办法:理事长考核秘书长;秘书长考核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考核部门主任;部门主任考核部门副主任和本部门其他员工。
第七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考核人审核签字报综合办公室备存;
(二)年度考核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包括个人总结述职。分为领导评议、中层干部评议和群众评议三个部分。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领导评议权重50,中层干部(部门主任)评议权重30,群众评议权重20。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翌年年初召开年终工作总结会议,全体员工以书面形式递交个人工作总结。考核人根据员工日常表现和年度考核情况公布考核结果。
第九条 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有违反纪律规定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四章 关于几类员工的考核问题
第十一条 关于新录用、调任、挂职锻炼等几类员工的考核参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转为正式员工工作未满3个月、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员工不进行考核;
(二)调任的员工,由其调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级,其调任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员工,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级;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部门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部门进行考核;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员工,由原工作部门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级。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员工,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五)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员工,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六)受警告处分的员工,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级;
(七)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员工,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级。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员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级,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
第十三条 年度出勤率不到80%,将不能参与优秀等级的评选。确定为合格等级以上员工,参照公务员人事考核办法发第13个月工资,额度为5000元人民币,获优秀等级员工再奖励3000元人民币。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级没有年终奖,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0%。
第十四条 员工年度考核确定等级后的涨、降薪标准:
(一)员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级及以上的,予以调整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为员工上年应发工资上涨3%);
(二)员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维持原有薪资水平;
(三)员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规定予以上年度应发工资3%幅度降薪。
第十六条 员工年度考核如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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