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秘密文件的复制、传递、阅办、清退、归档、销毁等,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清点、登记、签字手续。
第三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载体不准携带回家或出入公共场所;不准私自复制、抄录、拍摄、收藏;不准使用普通邮政传递。
第四条 严格掌握机要文件、资料阅读范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确因工作需要扩大阅读范围,须经批准。
第五条 不准在无加密条件下使用有线电、无线电通讯和普通电话传递国家秘密。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将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七条 借阅机要文件,须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借期一般不超过一周。所借的文件要严格管理,不得转借。
第八条 每年三月份以前对上一年度的机要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如丢失文件、资料,对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机要文件资料每年销毁一次。销毁时需将收交的文件登记、造册,送到指定地点,由2人以上监销。
第十条 对外签署合作协议、业务相关联系方式、数据库为需要保密的资料。员工在岗期间,需严格执行本制度;员工离岗时,参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机要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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