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性、纪律性,维持本会的正常工作秩序,激发员工的积极性,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为9:00-17:00。
第三条 本会进行统一考勤,并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考勤工作。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年度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
(二)本会员工请假,1天之内需报部门主任批准;1天以上、3天之内需填写《请假申请表》,报部门主任审核后报副秘书长审批;超过3天需填写《请假申请表》,报部门主任、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三)考勤员每天记录出勤情况,每月3日前,将考勤汇总表报请秘书长审核签字后送综合办公室(财务)。
第二章 假期管理和安排
第四条 公假
(一)本会员工可享受公假。
(二)以月为单位,员工每人每月享有半天公假。公假不可累计、不可跨月使用。
(三)公假报部门主任批准后,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年休假
(一)本会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或不满32周岁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或不满42周岁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或42周岁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新入职本会的员工第一年不享受年休假。自第二年起可将此前工作年限叠加,按本会年假规定享受年休假。
(四)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跨年安排的,须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事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病假
(一)本会员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者,须由本人或直系亲属于请假当日9点前请假,获批准后可休假。病假需提供公立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员工可享受突发性疾病住院补贴。补贴标准为:一般性疾病住院治疗,一次性补助500元;大病住院治疗经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补助金额。
(三)病假期间,半日扣除30元,每日扣除60元。
(四)连续1个月病假者,参照第六条第三项执行;连续2个月病假者,除参照第六条第三项执行外,另扣剩余工资的80%;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以上者,在治疗期内,按北京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保留岗位。
第七条 事假
(一)本会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须由本人于请假当日9点前请假,获批准后可休事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半日扣除100元,每日扣除200元。
(三)连续1个月事假者,参照第七条第二项执行;连续2个月事假者,除参照第七条第二项执行外,扣发第二个月工资,本会负责全额缴纳其社会保险;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八条 婚假
(一)根据《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本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可以享受10个工作日法定婚假。
(二)员工请婚假时,本人需持法定结婚证填写《请假申请单》,报部门主任、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九条 产假
(一)凡符合生育年龄、依法生育的女性员工,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
(二)员工请产假时,本人需持准生证或医院相关证明填写《请假申请单》,报部门主任、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产前检查、产前假、产假
1.产前检查:本会女性员工妊娠期间工作时间内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查),不计为病假、缺勤。
2.产前假:本会女性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可多休息1小时,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如上班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产前假(60天以内)。员工休产前假期间,只领取基础工资,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
3.产假:本会女性员工可享受128天产假(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可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15天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本会女性员工产假期间,可领取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
4.授乳时间:产假内提前上班的女性员工,每天给予2个小时授乳时间;产假后到婴儿1周岁内,每天给予1个小时授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员工产假期满不准时报到上班的,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本会男性员工配偶生育的护理假为15天。
(六)本会女性员工孕育二胎申请产假时,需提供生育证后方可享受相应产假及待遇,标准等同于首次怀孕。
第十条 丧假
(一)本会员工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或子女)死亡,可申请丧假,假期5个工作日。
(二)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三)员工请丧假时,本人需填写《请假申请单》,报部门主任、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
(一)员工9:01-10:00到岗视为迟到;员工16:30-16:59离岗视为早退。
(二)以月为计算单位,第1-2次迟到、早退给予警告;第3-4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次;第5-6次迟到、早退扣款50元/次;超过6次迟到、早退扣款500元/次。
(三)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经综合办公室核实的,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十三条 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视为旷工。
(二)以月为计算单位,旷工1日者,扣款500元;旷工2日者,扣款1000元;旷工3日以上者,本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加班
(一)本会员工非工作时间连续工作3小时视为加班半日,连续工作6小时(含以上)视为加班1日。
(二)本会实行加班报备制度,员工加班需提前申请,报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视为加班。加班后需填写《加班统计表》,报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统计加班时间,并以此作为员工倒休、轮休、工作量计算、年终考核及奖励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会员工因公出差、出国,其考勤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员工出差管理和差旅个费报销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会员工因工作需要,假期未休或有剩余者,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年终按每天200元补贴。
第十七条 经本会批准进修、培训者,在系统内借调或借调到上级单位工作者,各种补贴和岗位津贴照发。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本会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安排,女性员工在公历3月8日当天可享受半天公假;35周岁(含)以下员工在公历5月4日当天可享受半天公假;员工育有14周岁(含)以下子女,在公历6月1日当天可享受半天公假。
第十九条 本会考勤员对考勤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如发现故意弄虚作假者,扣发考勤员和当事人当月全部工资。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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