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和保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依据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参加年审。
第三条 本会综合办公室负责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的年检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出租、出借或随意携带外出。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外出的,须经办人准确填写《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表》,经秘书长批准后,责专人保管一同前往。
第五条 使用本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须经办人准确填写《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表》,待秘书长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使用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电子版时,需加水印注明用途、时效等详细信息,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上需注明用途、时效等详细信息。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存档工作。
第六条 因故未使用的本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应及时交回综合办公室进行销毁。法人登记证书电子版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彻底删除。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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