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公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时间:

2020-12-22

发布者:

宣传联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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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公章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公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公章由综合办公室委派专人保管,公章使用须经秘书长批准或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公章,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本会各类行文、请示、报告、专业技术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及资质、资格管理等用章,需经秘书长核准签批后方可用章;

       (二)本会上报的统计、财务、人事等重要报表及相关材料,涉及本单位申领、调换、变更、年检各类登记证(表)等机构问题的事项,须经秘书长签批后用章;

       (三)本会员工需要单位盖章证明的一般性事项、单位介绍信及其它日常一般性事项,需经秘书长审核批准后用章。

       第三条  本会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的,必须经秘书长批准,责专人保管一同前往。

       第四条  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确保公章清晰、端正;严防因随意放置而造成的丢失或被他人非法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按本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法律后果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五条  加盖本会公章时,须经办人准确填写《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公章使用登记表》,待秘书长签字确认后,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履行盖章手续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六条  本会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刻制公章,须由当事部门写出书面请示,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报请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方可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刻制公章。

       (一)未按上述程序刻制的公章,一律视为私刻公章,本会一律不予承认,由此引发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公章刻制后,须经综合办公室验收备案、发布启用通知后方可使用;

       (三)因机构撤销、变更机构名称及其它原因不再使用的公章,应及时交回综合办公室,进行封存或销毁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