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项基金宣传管理工作,推进专项基金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宣传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及有关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各专项基金。
第一章 专项基金宣传工作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专项基金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建立含有“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字样的独立网站,不得擅自注册含有“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字样的自媒体账号,不得擅自印刷、发行及发布含有“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字样的宣传资料。
第五条 专项基金未经审批程序所建立的上述独立网站、自媒体账号的,本会有权要求其注销、撤回,沟通未果者,将影响其在本会的年终考核及存续发展。
第二章 专项基金宣传工作管理规范
第六条 专项基金可以申请在本会官方网站指定栏目内增设其宣传网页。
第七条 确有建立独立网站需要的专项基金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审议通过后,专项基金需与本会签订责任书,方可建立。网站运营期间,涉及到本会及专项基金的介绍、新闻稿等需报本会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八条 为保障本会专项基金合法权益,本会将及时向专项基金反馈相关处理意见,专项基金呈报的宣传方式或宣传内容,本会工作机构需在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如超期未回复,视同为本会同意,专项基金可以进行相关宣传工作。
第三章 专项基金宣传内容规范
第九条 专项基金宣传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宣传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治纪律、必须坚持正面宣传的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条 专项基金需要保证宣传信息的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宣传内容如涉及使用本会名称、标识及简介,或宣传与本会相关重大项目、重要项目和组织结构等必须呈报本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邀请媒体撰写的新闻通稿必须呈报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活动结束后,专项基金须将活动相关文字、图片、录音、摄像等新闻宣传资料提交本会存档。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不得撰写、发布涉密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刊印容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宣传材料。
第十四条 未经本会授权,专项基金负责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接受新闻媒体关于本会及专项基金相关问题的采访,或向媒体发布新闻报道。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24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