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将本会的基本信息、内部治理信息、公开募捐信息、慈善项目信息、日常动态信息等,通过相关信息渠道,向公众提供信息共享、信息查询的工作。
第三条 本会将依照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和本会官网,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会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会将于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本会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本会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本会的办事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负责人信息;
(四)本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会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在本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本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五条 本会将于每年5月31日前,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及本会官网对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公开。
第六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将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本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将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七条 本会将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八条 本会开展公益项目,将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及本会官网公开该项目的名称、目的、意义、计划、人员、进展情况、总结、募得款物收支情况等信息。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本会将在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将在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由慈善信托支持的项目,将公开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本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将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本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二条 本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后30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三条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五条 本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本会应当及时公开各规定事项并保证真实性,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24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