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核算以本会的持续发展为前提,以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或经营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条 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定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记录的文字为中文。
第二章 会计核算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会计核算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公益活动或经营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要满足理事会或者捐赠人的需要;
(三)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四)会计核算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五)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六)资产在取得时要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本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七)会计核算要合理划分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八)会计核算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的,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 资产核算
第六条 对于本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本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在本制度规定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本会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本会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八条 货币资金的核算:现金的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九条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期末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时在期末追回。
第十一条 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在发出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存货实行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呈报批准后,作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待摊费用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长期投资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处置时,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本会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本会处置无形资产时,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其他费用。
第四章 负债及净资产核算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债科目:其他应付款和应交税金,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其他应付款在期末无余额。
第十七条 本会的净资产科目: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
第五章 收入核算
第十八条 本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九条 收入的核算:在确认收入时,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或经营项目中的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或经营项目中的非限定收入)。期末,本会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资产和非限定性资产。
第六章 费用核算
第二十条 本会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费用的核算:发生的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共同发生的,并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项业务活动中,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比例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计入相应的费用。本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期末,本会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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