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投资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法律风险,合法、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会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本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不得投资范围、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止损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会投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维护本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在确保年度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注重防范风险,注重本金的安全。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五条 本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投资管理人的选择:
本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具有专业性投资的管理机构;
(二)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四)该公司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
第七条 本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以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八条 投资支出的内容和方式:
单笔金额在:
(一)1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10万元)的支出,由副秘书长审核报请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二)1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的支出,经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请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支出,经理事长审核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九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本会成立投资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投资管理小组提出投资项目方案,投资管理小组成员进行充分论证,并作出投资决议。
第十一条 属于投资重大事项的,投资管理小组作出初步投资意向后提交本会理事会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三条 本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直接购买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直接购买的理财产品限于自主风险评级为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直接购买的债券限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政策性、开放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的企业(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鼓励投资绿色债券;直接购买的信托产品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慈善组织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二)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的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四)本会购买短期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不视为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本会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本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本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四章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本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投资职责如下:
(一)负责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对重大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三)确定投资管理小组人员构成;
(四)有权对所有投资行为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本会投资管理小组职责:
(一)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二)对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
(三)在理事会授权下具体执行投资行为;
(四)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
(五)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七条 本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会宗旨、可能损害本会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八条 本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超过本会货币资金50%的投资;
(二)本会对外的股权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投资管理小组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授权理事长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实施。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小组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本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5%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止损。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5%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本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七章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财务、风险控制等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九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二十七条 违法违规决策致使本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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