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提高捐赠物资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的,除货币、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之外的各种实物形态资产。
第三条 以本会或本会主办项目及活动的名义接受捐赠(或无偿捐助)物资,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受 赠
第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的物资应属于捐赠者的合法财产,产权清晰且捐赠者有权处分该财产。
第五条 捐赠物资应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财产。
第六条 捐赠物资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检验检疫标准,时效在使用期内、价格合理并且能够正常使用。
第七条 办理捐赠物资相关事宜的部门(或单位)需对该物资的产权、质量、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相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章 登 记
第八条 根据本会与捐赠者签订的项目协议而接受的捐赠物资,由该项目实施部门,逐笔向财务室办理接受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如下:
(一)捐赠者正式名称;
(二)捐赠(接收)日期;
(三)捐赠物资价值(估价);
(四)捐赠物资名称、型号及数量;
(五)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及其对捐赠物资用途的限定或其它对使用捐赠物资的附加条件。
第九条 登记捐赠物资价值的依据,按其不同种类,适用于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货物提货单(B/L)、货物发票或购物凭证、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经社会中介机构或权威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文件、社会普遍认可的其它有效依据。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以本会名义或本会主办项目及活动名义接受的捐赠物资,原则上应交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由于捐赠物资需直接运抵项目实施所在地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秘书长批准后,可不受上一款限制。
经批准不在综合办公室管理的捐赠物资,该物资保管(使用)部门或单位需在综合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需提交该物资管理和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财务室负责复核本会有关捐赠物资登记的真实性,并根据复核结果汇总记账,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以本会或以本会主办项目及活动名义接受捐赠物资,经综合办公室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后,财务室开具捐赠(物)收据。
对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捐赠物资,其受赠者由于验资、产权登记等原因提出要求,财务室可以协助提供有关捐赠物资的证明。
第十四条 财务室需建立健全捐赠物资的实物账和会计账,建立严格出入库制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项目或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物资;捐赠协议中明确了使用方式的,根据其约定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依据捐赠协议提出捐赠物资资助分配意见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全部予以无偿资助,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七条 捐赠物资原则上不予留存。如有特殊情况,剩余物资仍需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无法确定价值的捐赠物资,如:文物、书画等,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管理和使用,并应设立辅助账,单独登记该物资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及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公益目的。捐赠物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捐赠收入记入会计账。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在接收、分配、使用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接受捐赠的物资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我检查,随时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贪污、挪用捐赠物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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