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时间:

2020-12-18

发布者:

宣传联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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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条  本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五条  本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六条  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七条  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本会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处理。

       第九条  本会在收到捐赠人的资金及完整的协议后给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如有捐赠人不要求或不领取捐赠票据的,本会也应仔细核实后,按照捐赠时间、名称和金额完整、真实开具捐赠票据,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一般情况下资金未到账或协议不完整时,无领导审批不得提前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本会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本会负责登记造册,报经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核准后销毁。

       第十一条  对于遗失捐赠票据的,应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