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薪酬制度

时间:

2020-12-21

发布者:

宣传联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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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本会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完善激励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按劳分配的原则。本会全职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外,均纳入本薪酬制度管理、执行;

       (二)实行岗位职级定薪原则,易岗易级易薪;

       (三)体现激励原则。本会追求合理发放员工薪酬,在员工能力提高、为本会贡献增多、个人收入增加之间建立制度性联系,从而通过薪酬管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员工队伍长期稳定的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三条  薪酬管理:日常薪酬管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整体薪酬调整方案、个别薪酬调整及其他各种货币形式的激励手段(如年终奖、专项奖、突出贡献奖等),由综合办公室提出,上报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涉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相应职务的整体薪酬方案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本会全职正式员工职级、薪酬标准参考同类型基金会标准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本会全职正式员工薪酬分为12级: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部门正职、部门正职级、部门副职、部门副职级、项目负责人、业务主管级、普通员工、试用期普通员工。根据员工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六条  本会秘书长工资由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副局级结合欧美同学会相关规定核准代发,本会为其每月发放一万元人民币补助。

第三章  薪酬组成

       第七条  本会全职正式员工薪酬组成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薪级工资+个人相关扣款。

       第八条  基础工资:是薪酬的基本组成部分,根据相应的职位和职级予以核定。员工薪酬调整分为岗位调整、激励性调整、年度考核调整。  

       第九条  津贴补贴包括防暑降温费、餐费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工作性补贴等。

       (一)防暑降温费:每个夏季(7-9月)每人补助1000元。7-9月期间,一个月内病假、事假满12个工作日,不发放当月的防暑降温费。

       (二)餐费补贴:每人30元/天,每月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三)通讯补贴: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与秘书长助理每人每月补助200元,部门正职和部门正职级每人每月补助100元,部门副职、部门副职级、项目负责人、业务主管、普通员工每人每月补助50元。

       (四)交通补贴:每人15元/天;每月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五)工作性津贴:劳保补助每人150元/季度等。

       第十条  本会组织大型活动期间的通讯费、补贴或是参加比赛获得名次的奖励,由综合办公室提出,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财务)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期间的通讯费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管理和差旅费报销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个人相关扣款: 包括社会保险福利个人必须承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及因员工违反本会相关规章制度而被处以的罚款等。

       第十三条  志愿者补贴数额由其参加项目的负责人提出,根据其参与项目的规模、所承担工作内容核定,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财务)执行。

       第十四条  实习生补贴,按照每人45元/天,每月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调整,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整体调整,指本会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同类型基金会及地区竞争状况, 本会发展战略变化以及本会整体效益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调整幅度根据本会实际状况决定。本会在年底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员工薪级工资进行的调整,薪级工资为员工上年度月应发工资上涨3%。

       第十七条  个别调整,主要指薪酬级别的调整,本会在年中由于员工职务变动等原因对员工薪酬进行的调整。

       第十八条  各职级薪酬调整由综合办公室提出,其中部门正职及以下岗位薪酬调整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批;秘书长助理及以上岗位薪酬调整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的调整方案和各项薪酬发放方案由综合办公室(财务)执行。 

第五章  薪酬支付和保密

       第十九条  薪酬支付,执行月薪制的员工,日工资标准统一按国家规定的当年月平均上班天数计算。薪酬支付时间:每月8号前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如遇双休日或节假日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二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相关法规,本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即: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其他福利,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会的实际情况,在员工的工资性收入之外,本会从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等诸多方面为员工提供的货币或服务。

       第二十二条  薪酬保密,综合办公室(财务)相关工作人员负有保守薪酬秘密职责。非因工作需要, 不得将员工的薪酬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本会以外的任何人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信息的传递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员工需查核本人工资情况时,必须由综合办公室会同财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违反薪酬保密相关规定的,一律视为严重违反本会劳动纪律。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责任编辑:宣传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