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人事管理工作,保障本会员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聘用、试用、入职
第二条 本会副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应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理事会确认。
第三条 本会工作机构员工实行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全面考察、择优录用原则。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提出招聘需求,由综合办公室进行公开招聘。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员工招聘面试。
第四条 本会应聘人员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等材料,综合办公室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本会受聘人员面试通过后,入职时需填写《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员工登记表》、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银行卡复印件。进入试用期。试用期满转正时,聘用部门向秘书长办公会提出试用期考核意见,经研究通过后正式录用。
第五条 本会入职员工需按规定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中如出现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可依法解除聘用关系。试用期内,员工辞职或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进行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条 员工入职需到本会指定地点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办理入职,并将体检报告原件交综合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本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会基本情况、规章制度、部门职能、员工岗位职责等。
第九条 本会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视情况结合员工工作表现、部门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给予转正。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本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员工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综合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的内部培训。
第十一条 本会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本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令行禁止;
(三)维护本会声誉,坚决抵制任何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
(四)保守本会机密,遵守工作纪律,高效工作,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
(五)员工在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者,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建立签到(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应遵守签到(打卡)制度,严禁委托他人代签(代打)。
第四章 薪 酬
第十三条 本会聘用的员工,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五险一金。本会员工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同类型基金会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五章 假 期
第十四条 本会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员工考勤制度》规定享有各种假期。
第十五条 在本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依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员工考勤制度》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员工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七章 续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员工经本会考核合格的,经协商一致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在本会连续工作满5年的员工,可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经本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 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工作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违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对本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员工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本会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使本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离 职
第二十二条 员工辞职应遵循本会审批报告程序,提出辞职申请。员工辞职申请时间:试用期员工应提前5个工作日;正式员工应提前30天。
合同期满后,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提出辞职请求。
第二十三条 离职手续:员工离职前,需按要求进行交接,交接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用印章、戳记;
(二)现金、财务借款、票据、帐册、凭证;
(三)与本会相关的纸质、电子资料;
(四)办公用品(笔记本电脑、硬盘、数码设备等);
(五)业务资源(各类用户密码、业务相关联系方式、数据库等);
(六)待办或未完成的工作;
(七)其他与本会工作相关的事项等。
以上形成《离职交接单》,需与交接人员、部门主任三方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离职交接中,员工所在部门主任为直接监督人,因交接疏忽给本会造成损失,追究交接当事人及直接监督人责任;员工离职后出现因交接遗漏或其他不当行为使本会损失严重的,本会有权进行追究并要求赔偿,同时追究直接监督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并于15个工作日内协调其办理调转社保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员工与本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仍有义务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形象,有对本会未公开的工作和相关涉密事项进行保密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0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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