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关联交易管理,保证本会关联交易公允、透明,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与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本会分支机构等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管理、决策、执行、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会关联交易是指本会及其分支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关联交易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允定价、程序规范、信息透明、回避表决、禁止利益输送原则。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本会关联方包括:
(一)本会发起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二)本会主要捐赠人;
(三)关键管理人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机构负责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四)被投资方;
(五)本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六)与慈善组织、关键管理人员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组织。
第六条 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及交易实质综合判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会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
(三)与本会受同一主体控制,且该主体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董事兼任本会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
第八条 本会关联交易类型包括: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提供或接受捐赠;
(四)提供资金;
(五)租赁;
(六)代理;
(七)许可协议;
(八)代表本会或由本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九)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十)其他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定价公允、程序合规、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及时;
(三)回避表决,与交易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关联理事、关联监事,应主动回避并不得代理表决;
(四)禁止利益输送,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会利益。
第十条 本会理事、监事、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与本会进行非公允交易;确需开展公允关联交易的,必须严格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回避、披露程序。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本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合理性,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是否对本会有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效。
第十三条 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十四条 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如下顺序: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如果没有国家定价或者市场价格低于国家定价且该市场价格系合法存在,则适用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可按照公允价值或协议价定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公允价值评估工作。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
第五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审批权限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履行对应审批流程,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须按规定执行回避要求。
第十六条 本会严禁对外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等可能损害本会资产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理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应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必要性、公允性说明;
(二)关联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交易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定价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方回避说明;
(六)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未按本会章程、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本会有权终止。
第六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解释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如实披露关联方关系、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第二十条 披露的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可比,按监管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程序合规性、信息披露真实性进行全程监督,对违规交易提出纠正意见并向理事会、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开展关联交易、未回避表决、定价不公允、未如实披露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本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及本会章程不一致的,以上位规定为准;本会根据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变化适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2026年6月2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后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