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公益项目全流程财务管理,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央统战部主管基金会管理办法》及本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会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办法,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公开透明,确保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公益慈善目的,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有公益项目。
第二章 项目收入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项目收入指通过社会捐赠等公益活动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会按限定性项目、非限定性项目分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严格区分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实行项目独立核算、专项核算。
第六条 本会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严格执行资金到账后方可开具票据的原则,严禁预开、虚开;票据内容须与捐赠协议约定、银行到账金额、捐赠指定用途完全一致。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执行管理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范围、标准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资金用途、调整项目内容的,必须事先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方可调整执行。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依据捐赠协议,按照本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和审批权限规范执行。
第九条 本会项目管理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核查,确保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执行。项目执行单位未按协议及制度要求开展项目、使用资金的,本会有权暂缓拨付、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条 项目支出严格执行本会财务分级审批制度。本会所有的项目支出,均由项目执行单位填写项目拨款请示,同步附完整佐证资料,包括支出凭单、合规发票及发票清单,根据业务场景按需提供付款协议、采购合同、采购比价单、租赁协议、服务协议等资料。经项目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送本会项目管理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项目管理部履行逐级财务审批程序,审批完成后提交财务室。财务室须严格依据拨款请示、协议约定、审批意见及完整凭证合规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执行单位须按照项目方案及计划有序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内容,确保如期达成项目预期目标。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归档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各类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办理项目费用报销,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报销业务真实、合法、合规、凭证完整。具体规范如下:
(一)培训费
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配套支出。报销须提供合规发票、费用明细、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费用签收凭证,相关影像、总结等资料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性留存。
(二)劳务费
劳务费按照实际服务内容、工作时长据实列支。报销应当提供合规发票、劳务费发放表、领取人身份信息、签收记录。属于应税收入的,应当按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交通费
仅限项目开展过程中必要的市内交通支出,遵循经济节约原则。报销除正规票据外,单据应当注明出行人员、事由即可。
(四)差旅费
仅限项目相关城际交通、住宿、餐费等合理支出,不得列支旅游、探亲、无关考察等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员工出差管理和差旅费报销制度》执行。报销除正规票据外,单据应当注明出差人员、时间、事由即可。
(五)会议费
会议费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报销须提供合规发票、费用明细、会议通知、参会签到表,合同、会议资料、影像材料等按需留存。
(六)印刷、宣传费
坚持经济节约原则据实列支。报销须提供合规发票、付款凭证,大额支出应当配套提供合同及明细清单。
(七)物资采购
物资采购应当按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执行。采购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留存采购票据、入库单、出库单,按规定统一归档。
(八)咨询费
咨询费单笔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签订咨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咨询内容。报销应当提供合规发票及合同,合同执行完成后应当提供服务成果资料。
(九)服务费
服务费单笔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报销应当提供合规发票及合同,合同执行完成后应当提供服务成果资料。
(十)网络服务费、网络维护费、网站开发费
网络服务费、网络维护费、网站开发费应当在发票上写明内容,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合同。
(十一)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并留存完税凭证
(十二)其他支出
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其他支出,应当本着经济、节约、合理的原则,据实列支,严禁无关、超标、不合理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在本会官方网站、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等官方渠道公开披露,主动接受捐赠人、社会公众及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项目决算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或终止后,执行单位应当将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分类统计、汇总核算,结算项目实际支出总额、资金结余金额,及时报送本会项目管理部审核备案。项目结余资金按捐赠协议约定处置;协议无约定的,结余资金应当用于同类公益项目并公开,严禁截留、挪用结余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全过程形成的合同、票据、决算、报告、总结、审计等全部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须保证最低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严格按档案管理要求规范整理、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本会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资产管理情况、项目执行进度与成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侵占、套取、违规使用项目资金。一经发现违规问题,本会可采取缓拨、停拨、追回已拨付资金等处置措施。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本会管理制度的行为,先按内部制度追责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移交相关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6年6月2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