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员工保密制度

时间:

2026-06-29

发布者:

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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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取、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

第三条 为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基金会任何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条  严格掌握机要文件、资料阅读范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确因工作需要扩大阅读范围,须经批准。

第六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七条  对外签署合作协议、业务相关联系方式、数据库为需要保密的资料。员工在岗期间,需严格执行本制度;员工离岗时,参照《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机要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26年6月2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后予以实施。